母子家中遇害,DNA查凶手系邻居,庭审时翻供( 二 )

母子家中遇害,DNA查凶手系邻居,庭审时翻供
昭通中院 。庭审时 , 王学云突然翻供 , 辩称他根本没有到过案发现场 , 更没有杀人 , 他是受到公安人员威胁和殴打后作出的供述 。 他的辩护人说 , 检方指控的证据不足 , 王学云对作案时间、丢弃作案工具的供述前后矛盾 , 没有证据证明他到过作案现场 , 他在看守所入所体检时的鞋号是24.5厘米 , 而现场勘验时 , 死者祖守妹身上的脚印是27厘米 , 王学云没有犯罪动机 , 铁棒上除王学云外 , 还有其他人的DNA , 故不能认定他有罪 , 请求公正判决 。对邓家提起的包括丧葬费等各项损失共计约90万元的民事赔偿 , 王学云称他没有杀人 , 不愿赔偿 。昭通中院审理查明 , 2013年4月24日 , 王学云之子王华与被害人邓友波到昭通市昭阳区水平社区锁家营村旁边安置小区拿工地上的钢管卖 , 王华的书包被工作人员扣留 , 因邓友波母亲祖守妹没有参与王学云一起到工地上解决此事 , 为此王学云对母子俩怀恨在心 。同年5月3日晚 , 王学云携带铁棒撬门进入祖守妹家 , 在质问邓友波过程中 , 他遭对方辱骂 , 遂用铁棒击打对方头部 , 并用手掐他脖子 , 母亲祖守妹听见响声后来到儿子卧室查看 , 王学云又持铁棒击打她头部 , 并用手掐她脖子 。确认二人死亡后 , 王学云将作案用的铁棒丢弃在他们屋内逃离现场 。 经鉴定 , 母子俩死因系颅脑损伤合并机械性窒息死亡 。昭通市中院审理后认为 , 检方指控王学云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清楚 , 证据来源合法 , 证明内容客观、真实 , 与案件事实相关联 , 具有证明力 , 证据确实、充分 , 王学云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 应依法严惩 。但在庭审中 , 王学云否认犯罪事实 , 经查 , 他在侦查阶段对作案过程的供述 , 得到了现场勘查笔录、尸体检验报告、生物物证遗传关系鉴定的印证 , 证实了他用铁棒打两被害人头部后又用手掐他们颈部致两人死亡供述的真实性 。 他在侦查阶段的供述与同步录音录像吻合 , 可作为定案证据 。 他及辩护人所提辩护意见与审理查明事实及在案证据不符 , 不能成立 。 根据该案实际及王学云的犯罪手段、情节 , 尚不属判处死刑必须立即执行的犯罪分子 , 但应当对他限制减刑 。 因他的犯罪行为给死者家人造成的实际物质损失 , 应予赔偿 。2015年3月中旬 , 昭通中院审判长何家如一审宣判称 , 王学云犯故意杀人罪 , 判处死刑 , 缓期二年执行 , 对他限制减刑 , 赔偿死者家属共计6万元 。一审宣判后 , 王学云和死者家属都不服 , 均提起上诉 。2016年5月6日 , 云南省高院终审裁定称 , 原判认定事实不清 , 证据不足 , 撤销昭通中院的那份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 发回昭通中院重新审判 。2017年6月23日 , 此案在昭通中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 。此案再审开庭至今已有3年 , 那么是否真如有人说的那样王学云已被无罪释放了呢?谈及当时的情况 , 当地一知情人士说 , 今年8月下旬 , 他们接到当地派出所通知 , 王学云将在9月6日之前释放回家 , 叫他们去做邓有翠一家人的思想工作 。该人士称 , 后来情况有变 , 王学云至今还没有放回家 。采访人员数次致电昭通中院办案法官 , 但电话一直处于“通话中” 。有录音显示 , 办案法官在接受死者家属询问时称 , 此案目前尚未宣判 , “宣判时要通知你们家属的 。 ”邓有翠质疑说 , 此案再审已过去3年 , 不知何时能宣判 , 法院不能放过坏人 , 也不能冤枉好人 , 如果届时王学云被无罪释放 , 那么杀害母亲和弟弟的真凶又在哪里呢?西南商报源点新闻采访人员 黄平 编辑 李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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