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状况证明该由谁来出具

前段时间迁移户口 , 因为孩子已成年但未婚 , 户籍部门要求必须孩子本人到场证明自己未婚 。 让民政局出具未婚证明 , 答复说不在职责范文之内 , 不予出具 。 请问一下:民政部门是干啥的?婚姻登记不是由民政部门负责吗?难道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是由公民个人出具而不是加盖公章的政府权威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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