闪送员被电动车炸伤,平台究竟有无责任?

来源:时间新闻仅是合作关系?闪送员被电动车炸伤,平台究竟有无责任?
厄运来袭 , “高薪自由”显得不堪一击 。近日 , 江苏苏州闪送员石哄龙被电动车电池炸伤的新闻引发外界关注 。 石哄龙全身烧伤面积达98% , 医疗费预计要400万到500万 。对此 , 闪送平台相关负责人表示 , 已经第一时间派人上门慰问 , 并积极协助家属找电池厂商理赔 。 不过 , 对于媒体提出的闪送平台是否会为闪送员采取购买保险等措施 , 该负责人表示自己正在休假中 , 不愿对此回答 。此前 , “闪送”平台运营商北京同城必应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同城必应”)在多个场合对外宣称:“闪送员与平台之间系平等的商业合作关系、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 。 ”据闪送App的《合作协议》 , “闪送员在同平台合作的过程中 , 由于患病或者工作期间负伤 , 闪送员应自行承担相关责任 , 与平台无涉 。 ”不过 , 仅凭上述协议 , 闪送平台似乎并不能将责任撇得一干二净 。 时间财经注意到 , 上海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判决一起交通事故案时 , 就明确指出 , “闪送员因履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赔偿责任理应由同城必应公司承担 。 ”百万闪送员“隐忧”公开资料显示 , 同城必应公司是一家移动互联网的高新技术企业 。 “闪送”服务属同城必应旗下项目 , 致力于为用户提供全程可监控的专人直送服务 。 用户通过手机App下单发出送件需求 , 由系统根据客户需求基于位置信息就近分配闪送员上门为其服务 , 用户可以通过手机客户端全程监控闪送员端位置 , 闪送员承诺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包裹的送达 。 “叫个闪送”公众号还表示 , “加入闪送 , 一对一急送 , 高薪自由!”闪送员被电动车炸伤,平台究竟有无责任?
不过 , 根据闪送App的《合作协议》 , 平台与闪送员之间建立的是商业合作关系 , 不存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 , 不受劳动法律法规调整 。 双方确认 , 由于不存在劳动关系 , 平台与闪送员之间不存在缴纳相关社会保险的义务 , 闪送员在同平台合作的过程中 , 由于患病或者工作期间负伤 , 闪送员应自行承担相关责任 , 与平台无涉 。 平台与闪送员双方一致确认 , 前款约定是双方订立本协议的前提条件 , 任何一方均无与另一方建立劳动关系的意愿 , 否则本协议因双方未达成一致而不发生法律效力 。闪送副总裁杜尚骉上月底在接受蓝鲸TMT采访人员专访时称 , 闪送在线下的资产相对较轻 , 因为闪送与闪送员之间只是合作关系而非雇佣关系 。 目前 , 闪送在全国222座城市展开业务 , 拥有100万闪送员 , 仅从人员数量来看 , 闪送可能是全国最大的快递公司 。平台究竟有无责任?石哄龙的遭遇足以让百万“闪送员”们警惕 , 没有劳动保障 , “高薪自由”恐怕只是表面光鲜 。值得注意的是 , 天眼查显示 , 近日 ,北京同城必应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胡频、王超相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 , 而被上海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列为被执行人 。此案中 , 法院明确指出 , 闪送员“因履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赔偿责任也理应由同城必应公司承担” 。闪送员被电动车炸伤,平台究竟有无责任?
这起交通事故发生在两年前 。 2018年10月12日下午 , 穿戴“闪送”标志服装和工牌的王超 , 驾驶电动自行车行驶至上海市普陀区曹安路真光路东约100米处时 , 与胡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 , 致胡某受伤 。 经交警部门认定 , 王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胡某无责 。之后 , 胡某作为原告 , 将王超和同城必应公司一起告上法庭 , 要求被告同城必应公司赔偿医疗费、律师代理费等共计229,992.89元 。 其理由是 , 被告王超为侵权方 , 被告同城必应公司是侵权方的雇主 , 被告王超是在送“闪送”过程中将原告撞伤 , 故是属于职务行为 , 要求被告同城必应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同城必应公司辩称 , 对事故经过及责任认定无异议 , “闪送”是其所有且运营的平台 , 被告王超系“闪送”平台注册的骑手 , 认可被告王超事发时系在派送订单过程中 , “闪送”平台是被告同城必应公司以提供互联网信息的服务平台 , 被告王超与被告同城必应公司之间系平等的商业合作关系、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 。 被告王超与被告同城必应公司应当适用合同法中关于居间合同的规范进行调整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表示 , 侵权应当赔偿 , 即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 , 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本起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 , 被告王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 本案赔偿以此责任划分予以确定 。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 , 被告同城必应公司是否对原告的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对此 , 法院认为 , 其一 , 本案所涉的被告王超通过“闪送”平台接订单、派送订单过程均有其特殊性 , 这是互联网的发展对原有商业模式及企业经营模式所带来的变革 , 但是 , 这不能轻易地肯定或否定雇主替代责任对本案的适用 。其二 , 被告王超在派送订单过程中 , 无论是其着装还是相关配件上均清楚标识出“闪送”字样 , 同时 , 被告王超每接受一笔订单均系从“闪送”平台分发而来 , 派送费用由“闪送”平台统一收取 , 因“闪送”平台对订单顾客的承诺而受到派送时间的限制 。 因此 , 应当认定被告同城必应公司与被告王超之间存在监督控制关系 。其三 , 被告王超的劳务直接归属于被告同城必应公司 , 即由被告同城必应公司直接享有被告王超所创造的价值 , 被告王超的派送行为明确对价于“闪送”平台每一笔订单的派送费用 , 而被告同城必应公司对应被告王超的则为“劳务费” , 那么被告王超在派送过程中因履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赔偿责任也理应由被告同城必应公司承担 。 综上 , 被告同城必应公司应对原告的合理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一审败诉后 , 同城必应公司上诉 。 不过 ,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了同城必应公司的请求 。 其理由是 ,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 , 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上诉人主张其与王超签订的是《合作协议》 , 双方之间成立的是合作关系 , 不应当承担雇主责任 。 然而 , 双方之间的关系应当根据实际的权利义务而确定 。本案中 , 上诉人为王超制作了闪送员挂牌并对王超在闪送过程中的行为规范、配送时间等做了具体规定 , 且王超的收入由上诉人在收取订单费用后以劳务费的形式进行支付 。 因此上诉人与王超之间符合雇佣关系的构成要件 , 现王超在闪送途中将胡频撞伤 , 依法应由上诉人承担雇主责任 。 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 , 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 , 适用法律正确 , 应予维持 。据此可知 ,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并不认可平台方与闪送员只是合作关系 。 那么 , 平台在运营过程中 , 对闪送员是否有意外、工伤等风险保障?就相关问题 , 时间财经致函同城必应公司 , 截至发稿 , 未获答复 。 (北京时间财经 谭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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