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学为贵诉小站教育不正当竞争,法院二审判决侵权成立

_原题为 学为贵诉小站教育不正当竞争 , 法院二审判决侵权成立
这边 , 豆神大语文用“学而来思”碰瓷学而思一事甚嚣尘上;那边 , 学为贵教育起诉小站教育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尘埃落定 。
近日 , 北京学为贵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学为贵)诉星飞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上海易而宜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上海业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下称三被告 , 系小站教育网站的共同经营者)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二审有果 。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驳回三被告上诉 , 维持一审判决 , 即三被告需在小站教育网站首页公开刊登声明 , 为学为贵消除影响 , 并赔偿学为贵经济损失30万元及合理开支2.8万余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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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资料显示 , 学为贵由英语教育家刘洪波创办 , 汇集海内外语言教育精英 , 创立GETS英语真经教学体系 , 其服务涵盖雅思、托福、GMAT、SAT、青少英语、四六级、考研等英语培训及出国留学服务 , 是雅思考试官方白金级合作伙伴 。
刘洪波出版的雅思培训教材在教育培训领域具有很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 然而 , 许多学生反映 , 在搜索引擎搜索与“刘洪波”等相关的雅思课程关键词时 , 链接指向小站教育网站 , 并且该网站向公众提供学为贵刘洪波及王陆老师所编书籍、讲义、音频课件等教学资料的下载服务 。
【服务|学为贵诉小站教育不正当竞争,法院二审判决侵权成立】说起来 , 小站教育也是颇有来头 。 公开资料显示 , 小站教育正式成立于2011年 , 由王浩平、于洋、陈汉臣联合创办 , 主要为准备出国的学员提供留学外语考试培训服务 , 采取在线一对一授课模式 。 截至2015年 , 小站教育融资总额超过1.1亿美元 , 投资方中不乏红杉资本、顺为资本等大牌资本 。
当时 , 小站教育之所以得到资本市场的追捧 , 在于其高速的增长 。 创建不到5年 , 小站教育累积付费学员近10万 , 注册用户更是超过200万人 。 但是 , 随着相关侵权诉讼的曝光 , 小站教育的流量神话被逐步揭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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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 , 人民大学出版社先后两次起诉小站教育侵权 , 涉及《雅思王听力真题语料库》《雅思阅读真经5》《雅思阅读真经总纲》《向雅思流程图说yes》《28天雅思口语黄金法则》《雅思满分流利口语》《最新雅思听力圣经》《最新雅思口语圣经》等多部作品 。 其中 , 就有刘洪波等学为贵教师的著作 。
经过调查取证 , 小站教育的导流、引流竟然存在盗版、侵权等行为 , 主要表现为三种形式:一、全部免费下载 , 即以PDF格式全文下载书籍内容 , 以此吸引学员留下信息 , 进行后续自身课程推销;二、原书打印销售 , 并添加“小站教育”水印;三、网上搜索相关图书 , 竟然跳转至小站教育官网 。
最终 , 人大出版社与小站教育之间的法律纠纷达成和解:小站教育向人大出版社支付相应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使用费 , 按照行业惯例和受损图书的实际情况 , 人大社为每一本图书均分配了相应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使用费 。
随后 , 针对“刘洪波”等相关的雅思课程关键词被小站教育“抢占” , 学为贵以不正当竞争为由 , 将小站教育诉诸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法院(下称海淀法院) 。 在审理过程中 , 百度公司向法庭提交了小站教育与其签订的《百度推广服务合同》及相关账户的后台数据 。 后台数据显示 , 小站教育曾将“刘洪波雅思”“刘洪波雅思词汇”“刘洪波雅思阅读”“刘洪波雅思听力真经”等作为推广关键词添加至百度推广账户 。
海淀法院经审理认为 , 三被告共同使用“贵学雅思”以及学为贵教师的图书名称、课程名称、课件名称等作为搜索引擎竞价排名关键词 , 用以推广其共同经营的小站教育相关网站 , 致使网络用户误认为小站教育相关网站为学为贵公司经营或与学为贵公司存在关联关系 , 是利用学为贵享有权益的经营资源增加自身交易机会的行为 , 以获取不正当利益;同时 , 三被告通过共同经营的小站教育相关网站提供学为贵刘洪波、王陆老师所编书籍、讲义、音频课件等教学资料的下载服务 , 亦是利用学为贵享有权益的经营资源获取竞争优势 , 吸引用户点击进入网站 , 增加自身交易机会的行为 。 据此 , 海淀法院认为三被告的上述行为构成对学为贵不正当竞争 , 并作出一审判决 。
海淀法院判定 , 三被告共同经营的“小站教育”平台使用他人图书名称、课程名称等作为搜索关键词 , 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 应停止侵权行为 。 同时 , 在涉案网站首页公开刊登申明 , 为北京学为贵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消除影响 , 并赔偿原告北京学为贵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学为贵)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32.8万余元 。
海淀法院宣判后 , 三被告不服一审判决 , 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上诉 。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 , 作为具有竞争关系的市场主体 , 理应在各自领域自主经营、开展公平竞争 。 三上诉人(即原审三被告)共同使用“贵学雅思”以及学为贵教师的图书名称、课程名称、课件名称等作为搜索引擎竞价排名关键词用以推广其共同经营的网站 , 致使网络用户误认为该网站与为学为贵公司经营或与学为贵公司存在关联关系 , 实际上是利用用户对“贵学”品牌的认知 , 将本欲了解“贵学雅思”等相关信息的用户分流至其经营的网站 , 从而攫取商业机会和竞争优势;同时 , 三上诉人通过共同经营的小站教育相关网站提供学为贵教师所编书籍、讲义、音频课件等教学资料的下载服务 , 亦是不正当地利用学为贵的市场成果吸引用户点击进入网站 , 增加自身交易机会的行为 , 构成不正当竞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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