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毫无征兆解散,员工遭遇野蛮要求,怎样维护自身权益

根据描述,回答如下:1. 首先明确所谓上海分公司的主体地位,如果依公司法程序成立并经注册登记,则该分公司具备用工主体资格。如果该分公司只是作为总部的二级管理机构而未经注册登记,则该分公司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实际用工主体为深圳总公司。对于前者,员工与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可直接向分公司主张权利;对于后者,应当向总公司主张权利。2. 分公司老总提出三种解决方案。第一种,转岗赴深圳,如果岗位不变只是工作地点变化,原劳动合同未变更,员工有履行的义务。如果具体岗位发生变化,视为对劳动合同的变更,单位与员工应进行协商,若员工同意变更则原合同在此基础上继续履行。若员工不同意变更,单位不能据此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否则构成违法解除,须支付经济赔偿金。根据背景描述,公司并不符合可以通过提前30天或支付1个月工资并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基础上,按照情势变更原则解除劳动合同的要求,若一意孤行即属于违法解除。第二种,立刻裸辞并自行找工作,这是法盲的野蛮行为,可以无视。第三种,立刻裸辞且分公司老总推荐工作,可笑之至。3. 你们与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是维护自己劳动权益的有力工具,与分公司老总的对话或通话录音,可以作为辅助证据。不管在法律上还是道义上,你们都占据主动权,不必害怕流氓式的威胁,也不用理会泡沫式的承诺,一切以静制动后发制人。4. 如果公司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可以向所属区(县)级或以上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内的劳动监察机构举报,向劳监申诉权利并要求劳监督促单位如数发放赔偿金;同时,若公司没有为员工依法购买社保,可以向劳监提出诉求并要求劳监督促单位如数补缴社保费。5. 如果劳监办案消极或引导你们仲裁, 可以向单位所在地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劳动仲裁,维护正当权益。劳动仲裁不收费,一般自受理之日起45日内结案,最多再延长15日。对劳动仲裁不熟悉,可以向劳监咨询,可以登陆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咨询或直接查询信息,也可以在工作时间拨打12333电话进行咨询。劳动仲裁涉及的赔偿金总金额,不超过所在地月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金额,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判决书作出之日立即生效。根据你们的情况,经济赔偿金2个月,标准是解除劳动合同前月平均工资,月平均工资是扣缴三险一金与个人所得税之前的平均应发工资。6. 劳动关系终止,应当自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起劳动仲裁,否则仲裁不予受理。再次强调,劳动合同是证明员工与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最有力证据,也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顺利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重要前提。7. 总公司与你们之间,信息并未相互流通,建议你们与总部联系并将分公司老总的行径尽数书面上报公司有关部门与主管领导,以免分公司老总人为隔断员工与总部的正常联系,导致上情不能下达,下情不能上传。如果总部不管不顾,任由事态发展,则返回上述步骤行事。8. 粗暴经营,危言耸听;合法权益,自在争取。祝你们顺利维权,一路好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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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取得公司的解除通知,然后去申请劳动仲裁;或者2、如果公司已经不能提供工作环境,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提出被迫离职,申请劳动仲裁。仅供参考,建议咨询当地劳动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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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1、号召所有员工继续留在分公司工作。正常上下班打卡。2、如果要求遣散员工,则需要劳动者同意,并给予补偿。3、强行遣散员工,终止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行为,公司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按你的工龄乘以二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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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邀~@海浪无边已经答的十分全面了,从理论到实践方面都说的很到位了。我补充一点,即你们公司这种情况可能属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如果仲裁这样认定了,你们可以获得经济补偿金而不是赔偿金,也能同时获得一个月工资的代通知金。劳动监察和劳动仲裁在现实中确实存在着职权交叉的问题,很多时候其实走监察要更加便捷。像你们这样的集体案件,一般人社部门都会重视的,毕竟社会影响大,建议你们先联系监察部门,督促用人单位主动履行义务。祝顺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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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一提的是,如分公司老总所说,敢维护正当权利就要做好在行业内混不下去的准备。因为说你们坏话也是他的正当权利。当然,你们可以不信,自己承担风险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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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集体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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