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金网|后续还有这些安排,金控集团监管起步:不改分业监管

外汇天眼APP讯:“《准入决定》的发布和《金控办法》的出台 , 意味着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工作正式起步 , 后面还是有很多工作需要去做的 。 人民银行下一步将按照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 , 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 依法合规、稳妥有序地做好各项相关工作 。 ”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国家外汇管理局局长潘功胜9月14日在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上指出 。
中金网|后续还有这些安排,金控集团监管起步:不改分业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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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一步 , 在金控集团具体监管方面 , 央行还有哪些安排?《金控办法》出台是否会对我国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格局带来改变?
整体纳入 , 填补监管空白
随着我国经济金融的发展和改革的不断深入 , 近年来 , 一些大型金融机构开展跨业投资 , 形成金融集团;也有部分非金融企业投资控股了多家多类金融机构 , 形成了一批具有金融控股公司特征的企业 。
据《中国金融监管报告(2019)》不完全统计 , 截至2018年12月末 , 我国已有约80家金融控股公司和“准”金融控股平台 。
不过 , 此前一直没有将金融控股公司作为一个整体纳入监管 , 存在着监管空白 。 “金控公司之所以要纳入监管 , 是因为考虑到其规模大、对金融稳定具有一定影响 。 ”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副主任曾刚表示 。
此次《金控办法》主要针对非金融企业投资控股的金控集团 , 并将符合以下情形的金融控股公司纳入监管:一是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境内非金融企业、自然人以及经认可的法人;二是实质控制两类或两类以上金融机构;三是实质控制的金融机构的总资产或受托管理资产达到一定规模 , 或者按照宏观审慎监管要求需要设立金融控股公司 。 对于金融机构跨业投资控股形成的金融集团 , 参照《金控办法》确定监管政策标准 , 具体规则另行制定 。
近年来 , 越来越多的互联网企业、民营企业涌入金融领域 , 通过收购、参股、间接持股等多种方式 , 将不同金融牌照收入囊中 。
曾刚对第一财经采访人员表示:“非持牌机构原来没有被纳入监管框架 , 关联交易也不管 , 资本充足率要求也没有 , 投资范围不受任何限制 , 导致原来游离在体系外的金融控股公司和持牌的金融控股公司相比 , 存在竞争上的优势 , 因为它们没有监管成本 。 ”他认为 , 《准入决定》和《金控办法》的实施解决了竞争不公平的问题 , 与持牌金融机构设立的金控公司一样 , 将受到比较严格的约束 。
潘功胜表示 , 《准入决定》和《金控办法》的实施 , 将非金融企业投资形成的金融控股公司整体纳入监管 , 坚持金融业总体分业经营为主的原则 , 从制度上隔离实业板块与金融板块 , 有利于防范风险跨机构、跨行业、跨市场的传染 , 推动金融控股公司开展有益的创新 , 更好地满足全社会多元化、综合化、便捷化的金融服务需求 , 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质效 。
不改分业经营、分业监管格局
目前 , 我国金融业实行的是以分业经营、分业监管为主的架构 。 《金控办法》出台 , 是否意味着这一格局将来会有所改变?
“这种格局是在长期实践中探索形成的 , 符合我国经济金融发展的现状 , 应当予以坚持 。 ”潘功胜表示 。
潘功胜指出 , 在国际上 , 主要的经济体也都大多采用金融控股公司的模式 , 由金融子公司实行分业经营 。 这种制度框架的安排 , 使股权结构和组织架构更加简单、明晰、可识别 , 有利于更好地隔离风险 , 加强集团整体公司治理和风险管控 , 也符合现代金融监管的要求 。
潘功胜称 , 《金控办法》的实施不改变我国现行金融业以分业经营、分业监管为主的格局 , 是对现行格局的完善和补充 。 金融控股公司进行统一的股权投资与管理 , 其控股的金融机构经营具体金融业务 , 坚持分业经营 。 央行从宏观审慎管理的角度 , 对金融控股公司实施整体监管 。 金融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 , 对金融控股公司所控股金融机构实施分业监管 。 央行也将与相关部门建立跨部门工作机制 , 加强监管协作与信息共享 , 形成监管合力 , 共同推动金融控股公司的规范健康发展 。
规范金控公司发展势在必行 。 值得关注的是 , 2019年7月26日 , 央行向社会公开征求对《金控办法》的意见 , 吸收采纳了其中大多数意见 , 如对金融控股公司股东实施差异化要求、延长提交金融控股公司设立申请的时限、放宽金融控股公司法人层级要求、豁免新设金融控股公司成为金融机构股东的部分资质条件、提高对违规行为的罚款金额等 。 但央行相关负责人也同时强调 , “对于部分放松监管要求的意见未予采纳” 。
过渡期内存量企业分类施策
“少部分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业盲目扩张 , 组织架构复杂、隐匿股权架构 , 交叉持股、循环注资、虚假注资 , 还有少数股东干预金融机构的经营 , 利用关联交易隐蔽输送利益、套取金融机构资金等 。 ”会上 , 潘功胜指出 。
整体来看 , 《金控办法》在股东资质、资金来源、穿透管理等多方面均提出了要求 。 比如 , 在设立初期 , 申请设立金控公司需满足实缴注册资本额不低于人民币50亿元 , 且不低于所直接控股金融机构注册资本总和的50%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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