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生育问题上我们国家和欧美是不同的
@sven_shi在婚姻生育问题上我们国家和欧美是不同的 , 你看见的欧美那种生几个孩子给多少钱的生育约定 , 在我们国家都是无效的 。 大家日常讨论结婚时很常见的一个情景就是谈彩礼的时候女方说因为结婚了要生孩子 , 所以彩礼要多少多少钱 。 那法律意识比较强的人就会想着我们签个协议 , 把这个东西通过协议的方式约定下来 。 很多欧美明星都这样啊 , 有名如碧昂斯和Jay-Z , 结婚的时候婚前协议里面就约定生一个孩子Jay-Z补多少钱给碧昂斯 。但是这些条款在我国是行不通的 。 这里面最经典的就是南京当年的一个吃绝户案 。 男方女方在上世纪60年代结婚 。 女方和前夫有孩子 , 男女双方就约定男方把女方的孩子视如己出 , 女方婚后也继续生育 。 婚后双方一直没有孩子 , 那么男方当时就认为是自己有问题 , 因为女方已经生育过了 。 双方就这样一直过下去 , 女方和前夫生的孩子也成了男方唯一的继承人 。直到男方80多岁的时候他才知道真相 , 他妻子当年其实怀孕过三次 , 全部都私下堕胎堕掉了 。 原因很简单 , 男方自己没孩子 , 不就变绝户了吗?他绝户了 , 女方和前夫生的孩子不就是他唯一的继承人了吗?男方没有选择 , 只能把女方和前夫生的孩子当作自己的唯一 。他80多岁知道真相的时候非常愤怒 , 就去法院起诉要公道 。 因为按照他的逻辑 , 这是一种欺诈 , 他就跑去法院起诉女方侵害他的生育权 。 结果自然还是他败诉 。 因为我国法制上就是女性拥有生育的决策权 。 她不管是结婚前还是结婚后 , 想不想生孩子都是她一个决定 。 一张结婚证并不能让男性也参与到女性的生育决策中去 。今天媒体上公布的案例也很典型 。 女方堕胎 , 男方觉得自己的生育权益受到侵害 , 想去法院起诉离婚都不行 。 只要女方不同意 , 男方就是不可以离婚 。 因为在女方堕胎期间 , 男方提出的离婚不会被法院支持 。我们社会上传统的概念是“结婚生子” , 经常性的会有男性抱着一种约定观念 , 认为结婚前谈好的要生孩子 , 结了婚你女方不肯生孩子是在破坏约定 。 但是这样的约定在我国其实并不成立 。 因为我国女性是否生育是完全由女性本人决定的 。 在欧美当然不同 , 大家经常可以看到女性因为怀孕达到一定程度不能堕胎的堕胎权争议新闻 , 我这里也不展开了 。言而总之就是大家必需要接受一个婚姻就是一种共同财产制度的现实 。 就连生育都要和婚姻剥离 。 从15年开始 , 我们国家确定了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完全同权的户籍登记制度之后 , 婚姻对生育带来的就只是一些类似精子库使用之类的生育附加服务的前提了 。“你愿意和一个人共同财产 , 就和他(她)结婚 。 ”你抱着这样的观念看类似的争议案例 , 一下子就能理解为什么那么立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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