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禁止期房销售是民众的呼声
“坐井观天杨周臆语”之101西昌航天杨周我们不能仅仅停留在对现象、问题的谩骂、抨击中 , 我们还需要针对问题提出解决之道 , 要为问题的解决而付出努力 。 做一个冷静的批评者和热情的建设者 , 这是我们每个公民的责任 , 也是我们广大网民的情感所在 。 为此 , “坐井观天杨周臆语”专栏将陆续与大家分享我的意见!期房销售给房产消费者带来了巨大的风险:首先是资金安全风险 。 开发商收了房屋预售款后 , 却因种种原因不能按时交房 , 造成烂尾楼等后果 , 这时消费者很难维权 , 因为开发商十之八九已失踪 。 二是商业风险 。 由于是期房销售 , 消费者只能依靠开发商的远景描述进行选择 , 但开发商是否会按其设计图纸进行建设是一个很大的问题 , 如楼间距、绿化面积、层高、车库、景观等都可能会在你不知晓的情况下改变或取消 , 我们消费者对购买房产的实际情况最后到底会怎样只能听天由命 。 三是质量风险 。 由于我们的建设主管部门形同虚设 , 对建设过程中质量的监管并不能落实到实处 , 房屋质量很大程度上只能依靠开发商的诚信 。 在出现质量问题或质量事故的情况下 , 房主维权成本很大 , 也是产生很多长期纠纷的根本原因 。 四是市场风险 。 由于市场因素 , 房产价格会有不小的波动 , 而期房销售方式将人为增大了市场交易纠纷发生的可能性 。期房销售对消费者意味着风险 , 也是一种严重的消费侵权行为 , 而对房产企业则蕴藏着巨大的利益!一、期房销售降低了房产开发的资金成本 , 可以用客户的钱来为自己服务 。 二、期房销售方便开发商进行市场炒作 , 如焐盘惜售或利用开发商的员工身份证办理房货 , 从银行回笼资金 。 三、以期房销售形式先期稳定客户 , 使开发商可自由地根据市场情况选择对自己有利的市场营销策略 。 四、将风险向客户进行转嫁 , 降低自己的责任 。 五、为弄虚作假、偷梁换柱、短斤少两等不法行为提供方便 。情况如此清楚 , 那么为什么房管部门会同意房地产企业在房屋全面建成之前进行期房销售?利益!这实际上就是政府一部分人与房地产企业合谋的结果!也是地方政府出于GDP和政绩的考虑对开发商姑息养奸的结果 。 这样的风险根本就不应当存在!我们消费者也不应当承担这样的风险!强烈建议政府禁止期房销售 。 房产销售必须在完成房产项目全部及配套项目的工程建设(如楼盘的道路、停车场、绿化等项目) , 具备完全的入住条件后 , 经过建管部门等多方共同参加的现场验收 , 并在向政府缴纳完相关费用取得销售许可证后才能对外销售 , 一切提前的楼盘销售行为应受到严厉处罚 。这个社会是我们所共有和共享的 , 也是需要我们共同努力去创造的 , 我们有责任去创造更加美好的社会现实 , 让我们用激情和拼搏精神 , 共同打造一个美好的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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