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大郎不敌西门大官人!

武大郎不敌西门大官人!文/肥猪满圈武大郎不敌西门大官人!。每每 , 这么“美好”的时候 , 先想好可能的后果喔!
武大郎不敌西门大官人!
话说西门大官人来到武大郎家 , 陪睡在潘金莲床上 , 结果被武大郎发现 , 一怒之下 , 武大郎怒斩了金莲潘大小姐 , 而西门大官人闪展腾挪 , 靠着过硬的武功 , 最终斩杀了武大郎 。请问:西门大官人算正当防卫吗?话说最近一事儿 , 河南“上门服务”男所长在女方家中被捉奸 , 结果丈夫捅死出轨妻子 , 捅伤偷情“上门服务”的男所长 , 其结果 , 捉奸丈夫却被偷情所长反伤身亡 。 试问之 , 偷情男所长 , 是正当防卫吗?此事 , 事发河南南阳市南召县 , 现在南阳鸭河警方查明 , 死者王超 , 发现老婆赵莲(被杀)和刘东(所长 , 被抓)偷情 , 于是手持尖刀 , 来到一楼卧室 , 和正在偷情的刘东发生争吵 。金莲一看 , 卧槽情况不对 , 于是赵莲紧紧抱住丈夫 , 意思是你快跑 。此时刘东趁机夺刀 , 结果王超捅伤刘东 。 并把赵莲当场斩杀 。 刘东趁机 , 从一楼奸场之卧室逃窜至二楼 , 拿起铁叉进行自卫 。 此时王超追赶至二楼 , 俩人发生殊死搏斗 。王超阻止刘东下楼 , 刘东用铁叉把王超手腕儿捅伤 , 结果导致王超失血过多 , 抢救无效死亡 。就此 , 奸妇西门庆大获全胜 , 淫妇赵莲和丈夫王超全军覆没举家身亡 。具体情况 , 现在不得而知 , 我个人觉得 , 王超应该是被刘东的铁叉捅破动脉 , 否则不会失血过多而亡 。而且 , 已死一人的情况下 , 我相信刘东应该是没有心情尽心尽力救助王超 , 你已经弄死一人了 , 而且你也想置我于死地 , 我还救你干嘛?因此我个人分析 , 不太可能精心施救 , 这是王超致死的主因 。 而且事发太突然 , 可能刘东也已经吓坏了 。关键是现在 , 刘东到底属于不属于正当防卫呢?如果在自己家 , 我觉得刘东正当防卫没问题 。 关键是你跑别人家正当防卫去?因此我相信 , 很多网民觉得这个“正当防卫”有点荒唐 。最近几天 , 有个事儿 , 小A开着价值千万的劳斯莱斯 , 违规停车於路旁 。 小B不小心 , 剐蹭到违规停车的小A的劳斯莱斯 。 试问 , 小B有责任吗?或者小B需要负全责吗?小B的理由 , 小A如果不违规停车 , 我就不可能发生剐蹭他的车 , 因此我没责任 。警方给出的判罚是小B负全责 。 即便小A违规停车於路旁 , 小B也没有剐蹭人家的任何理由 。 小A违规停车 , 能够处罚小A的只有警方 , 而非小B 。就好比小C个人违规走上高速路 , 小D没有直接撞死小C的资格 。 小C违规是小C的事儿 , 小D无权直接把违规者撞死 , 道理相同耳 。那么河南奸妇斩杀情妇之夫这事儿 , 目前检方和警方都认为 , 当时处于互殴情节 , 因此不属于正当防卫 。 因此 , 检方将以“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对刘东提起公诉 。而南召县委一位主要领导表示 , 身为南召县自然资源局城关所所长的刘东偷情属违纪 , 将责成相关部门展开调查 。其实我觉得 , 南召县的调查已经没有意义了 , 检方已经以“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对刘东提起起诉 , 这属于重罪之一吧 , 刑期 , 不会很短 。 除非 , 改罪名儿 。武大郎不敌西门大官人!。很美好 , 很危险
武大郎不敌西门大官人!
我知道 , 我写此文 , 纯属找挨骂 。 因为这个事 , 认为刘东有罪和无罪的 , 几乎是各占一半儿 。 其实什么观点 , 几乎都占理 。 因此我 , 简单罗列一些大伙儿可能都想到和认可的观点 , 和大家探讨之:特条:老婆是私产 , 大部分国人都这么想吧?因此 , 绝对不容侵犯!!!其1:部分吃瓜群众坚定认为 , 这种事儿 , 王超应拍照 , 然后申请离婚 , 法律应当保护受侵害一方 , 判定女方赵莲净身出户 。第2:国人缺乏逻辑 , 男的出轨女的打小三 , 女的偷情男的去打通奸的奸夫 , 真的让人无语 。 难道你不知道 , 其主因在你家的那位吗?和人家第三者无关吗?男出轨应该和自己的丈夫好好谈 , 而女出轨应该和自己的妻子好好谈 , 这才是文明社会该有的行为 。第3:你确认是男的偷了自己的妻子吗?为什么就不会是你的妻子偷人家男的呢?貌似有道理对吧?第4:我现在才知道武松的悲哀 , 知道自己告不赢 , 因此才果断武力解决!第5:我认为是奸夫淫妇合殴丈夫 , 难道不是吗?您觉得呢?为什么妻子抱住丈夫?第6:估计阎王也乱 , 不知道该如何判罚此3人吧?第7:正当防卫无疑 , 犯罪嫌疑人持刀已经杀死一人 , 这就已经授予他人无限防卫权利了 。第8:死者王超 , 拿着尖刀 , 而且已经捅死一人 , 这完全是正当防卫 。 哪条法律允许另一半偷情拿着刀去杀人的?遇到这种情况 , 所能做的就是跟老婆离婚 , 在离婚财产分割时作为无过错方要多得财产 , 其动用暴力 , 就已经触犯了刑法 。第9:现在3个人已经死2了 , 涉案之唯一活者说的也许是一面之词 , 必须经过逻辑和证据论证 , 还原事实真相 , 也许不是现在已经认定的结果 。 因此 , 国人不学逻辑思维 , 太容易被骗了 。第10:我们设想一下 , 也许的结果是 , 捉奸丈夫与所长打斗 , 被女方抱住 , 到二楼拿来钢叉 , 刺伤丈夫手臂 。 而此时丈夫奋起反抗 , 混乱中刺伤女方 , 导致女方死亡 。 而丈夫此时也因手臂流血过多 , 反被所长控制 , 不予包扎 , 从而造成失血性休克身亡 , 不是无可能吧?总而言之 , 此时妻子肯定是向着奸夫而不是丈夫 , 这是无疑问的 。第11:丈夫手臂受伤 , 而在失血过程中 , 那么所长在干什么?如果是见死不救 , 属不属于“故意伤害致死罪”呢 。 因此 , 奸夫所长 , 罪莫大焉 。第12:男女通奸 , 不至于死 , 死者虽然是受害方 , 但以剥夺他人生命的方式进行报复 , 显然是犯了故意杀人罪 。 因此 , 所长在目睹对方杀害一人情况下继续对自己追杀 , 明显感到生命威胁 , 采取必然措施让对方丧失杀人企图 , 符合正当防卫的要求 。 一码归一码 , 通奸要受到谴责 , 但以此为由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是犯罪无疑!第13:您认为 , 西门庆正当防卫 , 应该踢死武大郎吗?第14:诸位 , 不要忘记 , 这是在谁家 , 你跑人家里干嘛去了?去偷人家老婆 , 这本身就是大错特错 。 如果被打死也是应该的 , 结果你还打死了被你偷奸女人的丈夫 , 更加罪大恶极了 。第15:应属于见义勇为 , 建议奖励男的100万 , 鼓励他再去偷更多人之妻 。第16:谁上门 , 谁就是偷 , 其实偷东西和偷人是一样的 。第17:通奸犯法吧?不犯法吧?因此丈夫无权追杀别人吧?如果追杀的话 , 奸夫照样有权正当防卫 。凡事 , 一码归一码 , 要实行法治就要有基本的法律素养 。 别拿西门庆说事儿 , 宋朝和现在一样吗?大宋朝丈夫肯定有权杀死通奸的男女 , 所有西门庆不属于正当防卫 。 但是现在不是宋朝 , 你不高兴可以离婚 , 或者干脆移民穆斯林国家 , 那里有你们需要的法律 。第18:问17楼 , 别人和你老婆通奸不犯法?第19:把老婆杀了 , 还要杀所长 , 不死 , 不也要蹲大狱或者被枪毙吧?第20:婚外情 , 道德问题 , 但不属于犯罪 。 因此你拿刀来干什么来了?不就是要杀人吗?你要杀人 , 对方当然要自卫 , 反抗 。 难道等着你来杀吗?看现在的信息 , 王超先动手 , 甚至是有备而来 , 而且带刀 。 刘东也许被套路了?此时想走也走不了 , 因此 , 刘东属于正当防卫 。 但是 , 所长有错无疑 , 错在不该“上门服务”!得 , 这事儿就写到这儿 , 诸多之观点 , 希望大家讨论——北京作家肥猪满圈老李感谢大家!北京作家编剧老李14092020於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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