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能源信息平台|重庆发布特许经营新政,亮点不止中期评估!市场再次面临洗牌( 四 )


第二十四条 临时接管、临时指定经营企业应按下列步骤进行:
(一)区县(自治县)天然气管理部门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所发生的重大事项 , 并提出临时接管、临时指定经营企业申请;
(二)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申请后 , 启动临时接管、临时指定经营企业应急预案 。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区县(自治县)天然气管理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特许经营协议约定 , 对特许经营企业进行日常监管 , 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监督特许经营企业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特许经营协议约定的义务和承诺;
(二)对特许经营企业经营计划实施情况、产品服务质量和安全经营情况进行监督;
(三)受理、处理公众对特许经营企业的投诉;
(四)组织有关专家或具有相关资质的中介机构对特许经营企业的经营管理、设施建设、服务质量、安全生产等进行评估 , 评估周期一般不得低于两年 , 特殊情况下可以实施年度评估;
(五)协助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和调整管道天然气价格 , 协助核算和监控管道天然气经营成本及费用;
(六)在危及或者可能危及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等紧急情况下 , 采取临时接管、临时指定经营企业等措施;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特许经营协议约定的其他职责 。
(编者注:这里也明确了要进行中期评估 。 )
第二十六条 区县(自治县)天然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制止和排除侵害企业特许经营权的行为 , 保障特许经营企业拥有自主经营的权利 , 为特许经营企业创造良好的经营环境 。
第二十七条 区县(自治县)天然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本辖区内特许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 禁止特许经营企业在取得天然气经营许可证前 , 开展天然气经营活动 。
天然气管理部门不得要求未取得天然气经营许可证的特许经营企业 , 从事天然气经营活动 。
第二十八条 区县(自治县)天然气管理部门在组织实施管道天然气特许经营项目时 , 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对不符合条件的特许经营投标企业授予特许经营权 , 或超越法定职权授予特许经营权的;
(二)未依法招标选择特许经营企业的;
(三)签订的特许经营协议违反国家相关法规政策和本办法有关规定的;
(四)要求未依法取得天然气经营许可证的特许经营企业 , 从事天然气经营活动的;
(五)违法取消特许经营权、终止特许经营协议的;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有以上行为的 , 市天然气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制止 , 并对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移送有权机关依法给予处理 , 涉嫌犯罪的 , 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二十九条 市天然气管理部门对区县(自治县)天然气管理部门的管道天然气特许经营管理工作进行指导与监督 , 依法处理在全市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管道天然气违法行为 。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区县(自治县)天然气管理部门应当按照《重庆市天然气管理条例》的规定 , 与在《重庆市天然气管理条例》实施前已依法取得天然气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补充签订特许经营协议 , 区县(自治县)天然气管理部门在补充签订特许经营协议时不得擅自调整供气区域 。 (编者注:与征求意见稿相比更加温和了 , 也有利于当地燃气市场的稳定 。 )
区县(自治县)天然气管理部门应本着尊重历史和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 , 制定特许经营协议补充签订工作方案 , 按本办法第十二条及其他有关规定完成特许经营协议补充签订 , 确定补充签订的特许经营协议内容 , 并在协议签订后的30日内报送至市天然气管理部门 。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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