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能源信息平台|重庆发布特许经营新政,亮点不止中期评估!市场再次面临洗牌( 二 )


经本级人民政府审定的天然气特许经营项目实施方案 , 应当向社会公布 。
第五条 天然气特许经营项目实施方案应遵循本行政区域的天然气发展规划 , 在明确特许经营区域时应充分考虑天然气直供情形 , 避免管网重复建设和经营纠纷 。
第六条 天然气特许经营项目实施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特许经营项目名称;
(二)特许经营区域;
(三)特许经营项目的主要内容及基本经济技术指标;
(四)投资回报、价格及其测算;
(五)特许经营项目可行性分析;
(六)特许经营项目实施机构;
(七)特许经营期限;
(八)特许经营投标企业应当具备的条件;
(九)特许经营企业的选择方式及程序;
(十)特许经营协议框架草案;
(十一)特许经营期限届满后资产处置方式;
(十二)政府承诺和保障;
(十三)特许经营各相关部门的职责;
(十四)临时接管、临时指定经营企业措施;
(十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
第七条 区县(自治县)天然气管理部门应当在天然气特许经营项目实施方案向社会公布的同时 , 将方案报送至市天然气管理部门 。
第八条 区县(自治县)天然气管理部门将天然气特许经营权授予特许经营企业时 , 应当结合经营规模、经营方式、投资回报周期等因素合理确定特许经营权的授予期限 , 但最长不得超过30年 。
第九条 区县(自治县)天然气管理部门应当通过招标方式 , 依法选择特许经营企业 。
第十条 特许经营的投标企业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
(二)有良好的银行资信、财务状况及相应的偿债能力;
(三)有与项目相适应的技术、财务、经营、安全生产管理等关键岗位人员;
(四)有切实可行、健全的项目运营方案;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
第十一条 区县(自治县)天然气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与选定的特许经营企业签订特许经营协议 , 并在协议签订后30日内报送至市天然气管理部门 。
第十二条 特许经营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名称、内容;
(二)特许经营范围和期限;
(三)特许经营权的授予及行使;
(四)特许经营权终止及终止后资产移交;
(五)设施的建设和权属 , 以及相应的维护和更新改造;
(六)天然气质量标准、计量标准和服务规范;
(七)供气安全;
(八)天然气价格及其他收费标准;
(九)特许经营企业股东及股权变化的处置;
(十)临时接管、临时指定经营企业以及费用承担;
(十一)政府承诺和保障;
(十二)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方式;
(十三)特许经营协议的变更;
(十四)其他需要明确的事项 。
第三章 特许经营企业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三条 特许经营企业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独立经营管理特许经营项目;
(二)依法提供产品和服务获得合理收益;
(三)请求制止和排除侵害其特许经营权的行为;
(四)平等享受有关的优惠政策和财政补贴;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特许经营协议约定的其他权利 。
第十四条 特许经营企业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履行特许经营协议 , 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天然气和相关服务;
(二)在依法取得天然气经营许可证后 , 方可从事天然气经营活动;
(三)向天然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供气;
(四)按照国家安全生产法规和行业安全生产标准规范 , 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 定期开展天然气安全宣传教育;
(五)建设与供气规模相匹配的天然气设施;
(六)按时报送企业年度报告、月度经营信息、管网设施现状图、储气设施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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