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能源信息平台|重庆发布特许经营新政,亮点不止中期评估!市场再次面临洗牌( 三 )


(七)负责其责任范围内天然气设施的运行、维护、抢修和更新改造 , 确保状况完好、运行正常;
(八)不得利用自身优势地位妨碍其他特许经营企业的合法经营活动 , 不得强制、限定、阻碍用户购买某种产品、服务或有其他侵害用户合法权益的行为;
(九)遵守价格法律、法规和规章;
(十)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特许经营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 。
(编者注:明确提出特许经营企业不得滥用其优势地位 。 )
第十五条 特许经营企业应当对其特许经营项目建设、运营、维修、更新改造、保养记录以及用户档案等有关资料进行收集、整理、归档 。
第四章 特许经营协议变更和终止
第十六条 特许经营期间 , 特许经营协议内容确需变更的 , 协议双方应当在协商一致基础上签订补充协议 , 并报送至市天然气管理部门 。
第十七条 已取得天然气经营许可证的特许经营企业确需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 , 应向原发证部门申请变更天然气经营许可证 , 其中变更法定代表人的 , 新法定代表人应具有天然气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证书 。 未经许可 , 不得擅自改变许可事项 。
第十八条 特许经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区县(自治县)天然气管理部门应当依法终止特许经营协议 , 取消其特许经营权并可以实施临时接管、临时指定经营企业:
(一)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特许经营权的;
(二)擅自将所经营的财产进行处置或者抵押的;
(三)因管理不善 , 发生重大质量、生产安全事故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特许经营协议约定应予取消特许经营权的其他情形 。
第十九条 特许经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区县(自治县)天然气管理部门根据情况 , 可以缩短特许经营期限 , 或依法终止特许经营协议、取消特许经营权并可以实施临时接管、临时指定经营企业:
(一)擅自暂停、终止经营的;
(二)转让或以承包经营、挂靠等方式变相转让特许经营权 , 出租特许经营权 , 或将特许经营权交与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经营的;
(三)服务质量经天然气管理部门考核 , 不符合《燃气服务导则》要求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特许经营协议约定应予缩短特许经营期限或取消特许经营权的其他情形 。
(编者注:第三项相当于引入动态考评机制 , 可能重庆也在酝酿当地的中期评估管理细则 。 )
第二十条 除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情形外 , 在特许经营协议约定的特许经营区域及期限内 , 天然气管理部门不得再将特许经营权授权给其他经营企业 , 或擅自取消、改变特许经营权 。
第二十一条 区县(自治县)天然气管理部门依法提前取消特许经营权的 , 应当提前将取消理由、取消日期等书面通知特许经营企业 , 并进行公告 。 特许经营企业可以在收到通知后5日内提出书面申辩或者要求举行听证 。
特许经营企业要求举行听证的 , 区县(自治县)天然气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20日内组织听证 。
第二十二条 特许经营权期限届满或被提前取消时 , 特许经营企业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特许经营协议约定 , 办理有关资产、资料、档案等的性能测试、评估、移交、接管、验收等手续 。
第二十三条 出现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情形 , 需要临时接管、临时指定经营企业的 , 区县(自治县)天然气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 并报市天然气管理部门备案 。
区县(自治县)天然气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经批准的应急预案 , 制定平稳供气技术方案 。 需要采取临时接管措施的 , 应当成立由区县(自治县)天然气管理部门主导、其他相关单位参加的临时接管机构 , 负责被接管企业的临时运行管理 , 保障天然气稳定供给 。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