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援助10万元,威海出台破产案件援助基金使用办法


|最高援助10万元,威海出台破产案件援助基金使用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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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
《威海市市级破产案件援助基金管理使用办法(试行)》意见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0-09-07 09:37:49
现将《威海市市级破产案件援助基金管理使用办法(试行)》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 欢迎社会各界人士于2020年9月16日前通过信件、电子邮箱等方式向市财政局提出意见或建议 。
公开征求意见时间:2020年9月7日至2020年9月16日
联系电话:5232931
电子邮箱:whsczjxzzfk@wh.shandong.cn
地址:威海市环翠区海滨北路60号
来源:威海市财政局
威海市财政局 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印发《威海市市级破产案件援助基金管理使用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着力解决破产程序启动难等问题 , 确保困境企业依法有序退出市场,保障破产管理人依法履行职责 , 提高破产案件审判质效 , 顺利推进破产审判工作 , 我们制订了《威海市市级破产案件援助基金管理使用办法(试行)》 , 现予印发 。
威海市财政局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年月日
威海市市级破产案件援助基金管理使用办法(试行)
【|最高援助10万元,威海出台破产案件援助基金使用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助力优化营商环境 , 完善破产审判配套机制 , 确保企业依法有序退出市场 , 保障市法院破产审判工作顺利推进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改善营商环境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3部委《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威海市提标提速提效推动营商环境攻坚突破实施方案>的通知》等规定 , 结合本市法院破产审判工作实际 , 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破产案件援助基金(以下简称援助基金) , 专门用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破产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的案件所必需的破产费用支出 。
第二章 基金的设立和使用
第三条 援助基金的来源:
(一)财政拨款;
(二)社会机构或者个人自愿捐助;
(三)破产案件援助基金所生的孳息;
(四)其他合法的资金来源 。
第四条 市财政局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拨付资金专项用于援助基金的设立 , 市中级人民法院负责基金的收支及日常管理等工作 。 当援助基金低于初始金额的30%时 , 市财政局将视实际情况适时补充 。
第五条 在破产案件审理中 , 需要支付相关破产费用时 , 应优先使用威海市破产管理人协会破产案件援助资金 , 其不足时启用本援助基金 。
第六条 援助基金用于支付下列破产费用:
(一)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
(二)印章刻制费、公告费、档案保管费、邮寄费、交通费等工作费用;
(三)召开债权人会议的费用、聘用其他工作人员的费用;
(四)管理人报酬;
(五)应当支付的其他破产费用 。
第七条 破产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管理人可以向审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提出援助基金使用申请:
(一)债务人无财产支付破产费用 , 且无利害关系人自愿承担的;
(二)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 , 且无利害关系人自愿承担的 。
第八条 市中级人民法院设立援助基金审批小组 , 负责审查援助基金申请是否符合条件 。 审批小组由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审判庭、财务部门、纪检监察部门相关负责人组成 。
援助基金审批小组会议由破产审判庭召集和主持 , 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 。
第九条 市中级人民法院援助基金审批小组根据破产案件繁简程度和管理人履行职责等情况 , 决定是否给予援助 , 并确定援助额度 。
每件无产可破案件的管理人报酬不得超过2万元 , 管理人报酬之外的其他破产费用按照实际支出金额审核拨付 , 援助总额一般不超过5万元;对于财产线索特别分散、案情特别复杂的案件 , 援助总额可适当提高 , 但其中用于支付管理人报酬的援助基金金额不得超过5万元 , 援助总额最高不得超过1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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