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援助10万元,威海出台破产案件援助基金使用办法( 二 )
第三章 基金的申请和管理
第十条 管理人认为符合援助基金使用条件的 , 应当在收到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裁定后15日内向审理本破产案件的合议庭提交破产费用援助基金使用申请书 , 载明以下内容:
(一)债务人基本情况及财产状况;
(二)破产费用组成及支付情况;
(三)申请援助基金的金额及理由 , 需支付多项破产费用的 , 应逐项写明申请援助基金的费用名称及该项费用的申请金额;
(四)管理人基本信息及履职情况;
(五)管理人收款账户名称、开户行及账号;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载明的其他内容 。
前款规定的记载内容 , 应一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 管理人应一并提交援助基金使用承诺书 , 承诺提供的全部材料真实、合法 , 并承诺在援助基金使用后 , 如出现新发现破产财产或追回破产财产等情形的 , 依法退还相应的援助基金款项 。
第十一条 合议庭应对管理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核查 。 需要补正的 , 应于收到材料之日起5日内告知管理人 , 并视情况决定补交材料的期限 。 管理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未补交的 , 视为撤回申请 。
第十二条 援助基金的审批流程:
(一)合议庭于收到管理人申请材料后15日内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 填写《破产费用援助基金审批表》;
(二)案件审判庭庭长复核;
(三)案件审理法院援助基金审核小组审核 。
第十三条 审核结果及金额由合议庭通知申请人 。
第十四条 审批程序完成后 , 破产案件办案法官应持《破产案件援助基金审批表》向市中级人民法院财务部门办理破产案件援助基金发放手续 。
第十五条 管理人的申报材料、《企业破产费用援助基金审批表》、告知笔录等相关材料应归入破产案件卷宗 , 存档备查 。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或与他人恶意串通 , 骗取援助基金的 , 依照民事诉讼法、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 , 根据情节轻重予以训诫、罚款、取消管理人资格等;构成犯罪的 ,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十七条 援助基金的使用管理 , 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制度 , 对基金实行单独核算、专账管理 , 依法接受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审计 。 市中级人民法院应加强对援助基金的绩效管理 , 结合威海市破产管理人协会破产案件援助资金使用情况 , 定期向市财政局报送援助基金管理使用情况 , 并向社会做好信息公开 , 接受各方监督 。
第十八条 威海市行政辖区内人民法院参照本办法执行 。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年月日起实施 , 实施之日尚未审结以及此后受理的破产案件 , 均适用本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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