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天降铁球砸死女婴:全楼赔偿后,追查元凶不能停


法院|天降铁球砸死女婴:全楼赔偿后,追查元凶不能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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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于给孩子讨回了公道!”得知法院判决整栋楼每户补偿3000元后 , 四川遂宁的周先生感叹道 。 4年前 , 周先生的妻子推着不满一岁的婴儿散步时 , 一个健身铁球从天而降 , 砸中了孩子 , 导致抢救无效死亡 。 后经警方调查和多方寻找肇事者未果 , 周先生将整栋楼的住户起诉至法院 。 近日 , 当地法院在事发楼栋外张贴公告 , 向未领取到判决书的业主或房屋使用人进行公告送达 , 判决整栋楼(除了家中确实无人居住)每户补偿3000元 。
法院的一纸判决 , 虽然并不能保证周先生一定能拿到各家各户的补偿 , 但周先生已经认为“讨回了公道” 。 这一判决的意义不言而喻 , 虽然绝大多数人都是“冤枉”的 , 而且有些人已经选择上诉 , 但对于高空抛物的震慑显而易见 。
一人抛物全楼赔偿 , 这是依法做出的判决 , 但天降铁球砸死婴儿案不该也不会就此结束 , 因为这不只是一个涉及赔偿的民事案件 , 更是一个关乎性命的刑事案件 。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 , 高空抛物、坠物行为现实危害巨大 , 运用刑罚手段惩治情节和后果严重的高空抛物、坠物行为具有较强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 也只有依法惩治此类犯罪行为 , 才能有效防范、坚决遏制此类行为发生 。 《意见》明确提出: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 , 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 为伤害、杀害特定人员实施上述行为的 , 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 就算是过失导致物品从高空坠落 , 致人死亡、重伤 , 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的 , 依照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重伤罪定罪处罚 。 前不久 , 朝阳区一男子因家庭矛盾发泄情绪 , 从位于13楼的家中将花盆等物品抛出窗外 , 虽未造成人员受伤 , 但仍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被朝阳公安分局依法刑事拘留 。
无论是故意杀人罪 , 还是过失致人死亡罪 , 抛铁球的人都可称之为“凶手” 。 凶手未必不知将面临的刑事惩罚 , 可能正是因此 , 宁愿看着全楼的人受连累 , 也绝不主动投案 。 殊不知 , 这是错上加错 , 而且“罪加一等” 。 按照相关法律规定 , 侵权人一旦被公安机关找到并确认 , 全楼上那些曾经的补偿者 , 都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
4年里尚未找到肇事者 , 绝不意味着以后更找不到了 。 不要高估自己的隐身能力 , 更不要低估警方的侦破决心 。 天下没有不透风的墙 , 只要做过伤天害理的事 , 总有露出马脚的一天 。 多少潜逃几十年的犯罪嫌疑人 , 最终难逃法网 。 当然 , 前提是警方要将高空坠物致人死亡列为刑事案件 , 以案件不破决不罢休的劲头侦破下去 。 各级人民法院应该加大依职权调查取证力度 , 积极主动询问查证 , 加强与公安部门、基层组织等沟通协调 , 充分运用日常生活经验法则 , 最大限度查找确定直接侵权人并依法判决其承担侵权责任 。
还是那句老话:正义会迟到 , 但不会缺席 。
来源 北京晚报|采访人员 贾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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