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代|"能过就过,不能过离",宋代女性离婚改嫁为何如此有底气?( 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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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五 , 宋代法律规定其夫移乡编管 , 妻子可与其离婚 。 《名公书判清明集》有记载:"已成婚而移乡编管 , 其妻愿离者 , 听 。 "其中"移乡编管"的意思是官员犯罪后不刺面只流放的罪犯被称为“编管” , 也就是说当自己的丈夫犯了重罪被流放 , 妻子可以直接与他离婚 。 而这条法律规定是宋代首创 , 前代并没有相关的记载 , 足见宋代法律对女性权利的维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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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六 , 宋代法律规定其夫将妻子雇卖与人 , 妻子可与其离婚 。 这在很多的法律条文中都有体现:比如 , 《宋刑统·户婚律》规定:"若其卖妻为婢原情即和离异 , 夫自嫁者 , 依律两离 , 卖之充贱 , 更合此条 。 "意思是说如果在婚姻期间 , 将自己的妻子变卖于他人 , 妻子可直接与丈夫离婚 , 如果是将妻子变为为奴婢这样的贱籍更加符合此条 。 比如 , 《名公书判清明集》还对雇卖人妻的行为进一步进行规定:"在法 , 雇妻与人者同和离法 。 "直接规定丈夫如果将妻子变卖 , 等同于直接与妻子和离 , 妻子可以直接起诉丈夫与他离婚 。 足见 , 宋代法律通过这样的形式 , 在封建婚姻中保证了女性在婚姻关系中的独立人格 , 否定了男性对于女性的人身控制 , 给了女性在面对失败婚姻时的自救权利 , 也是宋代女性地位上升的表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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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七 , 妻子在婚内受辱时 , 妻子可直接与丈夫离婚 。 这里的受辱主要指的是妻子在婚内贞操权受侵犯 , 也就是说在婚内受到性侵犯 , 就是现在所谓的"婚内强奸"和"逼迫妻子卖淫" 。 比如 , 《庆元条法事类》规定:"妻被夫同居亲强奸 , 虽未成 , 而其愿离者亦听 。 "意思是一旦妻子在婚内被丈夫的男性亲属侵犯 , 即便是未遂 , 妻子也可以直接与丈夫离婚 。 比如 , 《庆元条法事类》中还有定:"诸令妻及子孙妇若女使为娼 , 并媒合与人好者 , 虽未成 , 并离之(虽非媒合 , 知而受财者 , 同) , 女使放从便 。 "规定了如果丈夫收取了别人的钱财而强迫妻子出卖自己的情况下 , 官府会直接同意妻子的离婚诉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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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宋代这一法律规定 , 意在维护女性在婚内的专属性权利 。 也是宋代女性地位提高和社会舆论对于女性女性贞洁的宽容 , 宋代的已婚女性才会在婚内受到侵犯时敢于为自己声张正义 , 主动提出离婚 , 极大地体现了宋代法律对妇女人格和人身权的尊重 。 这也是因为随着宋代社会经济的进步 , 妇女在创造社会财富中也扮演着愈加重要的角色 , 妇女在手工业行业做出的贡献与取得的成就奠定了其伸张权利的基础 , 所以妇女群体在婚姻选择上也被赋予了更多的权利和自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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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
综上所述 , 在宋代女性地位得到提升的大背景下 , 宋代的法律在制定婚姻的相关法规时出现了很多维护女性权利的制度 , 宋代的社会主流思想也对婚姻关系中女性的贞洁观进行了新的审视 , 所以 , 宋代女性离婚改嫁才会如此有底气 。 一方面 , 宋代女性离婚和改嫁之风盛行有社会观念的原因:其一 , 宋代商品经济的发展 , 形成重利轻义的思想 , 对婚姻关系中女性的贞洁观造成影响;其二 , 宋代士大夫贞节观念的变化 , 对宋代女性可以离婚和改嫁盛行有巨大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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