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驾|男子遇交警夜查跳河身亡,行车记录仪为何“缺失”了23秒?警方回应六大疑点( 四 )


执法过程中 , 执法记录仪为何没有全程开启?
警方回应 , 据调查 , 现场真实情况已有证人证言及其他音视频资料予以完整证实:执勤交警在现场执勤中 , 仅对冯某进行了酒精呼气筛查 , 并要求其出示驾驶证及行驶证 , 没有与执法执勤无关的言行 。
经宿迁市、泗洪县两级检察机关执法监督 , 均没有发现泗洪县公安局交警存在渎职犯罪的情况 。
关于这段执法记录仪未开启的问题 , 警方表示:“这属于一个执法上的瑕疵 。 ”民警在执法过程中使用执法记录仪是公安机关内部的规定 , 从法律上讲并没有硬性要求:“执法记录仪是为了证明公安机关的执法过程是否规范 , 是公安机关内部的监督措施之一 。 ”
关于此事 , 警方认为 , 现场执勤交警在先期对过往车辆进行酒精筛查过程中未开启执法记录仪 , 对还原该现场客观事实不构成影响 。
***·纵相新闻采访人员查询《公安机关现场执法视音频记录工作规定》《公安部关于建立健全公安机关执法全流程记录机制的意见》注意到 , 对当场盘问、检查;对日常工作中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出入境管理、消防管理、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等违法犯罪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等进行现场处置、当场处罚 , 公安机关应当进行现场执法视音频记录 。
《公安机关现场执法视音频记录工作规定》第二章第六条规定为:开展现场执法视音频记录时 , 应当对执法过程进行全程不间断记录 , 自到达现场开展执法活动时开始 , 至执法活动结束时停止;从现场带回违法犯罪嫌疑人的 , 应当记录至将违法犯罪嫌疑人带入公安机关执法办案场所办案区时停止 。
行车记录仪内容为何“缺失”了23秒?
关于此前家属向采访人员表示 , 照常理酒驾检测并无熄火的必要 , 且行车记录仪商家表示 , 只要行车记录仪在通电的状态下 , 就会继续录制 。
泗洪警方告诉纵相新闻 , 当晚冯某在接近临检处发现设卡盘查后 , 有靠边行为 , 根据公安部《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查处酒后驾驶操作规程规定 , 查处机动车驾驶人酒后驾驶违法行为时 , “应当及时指挥机动车驾驶人立即靠路边停车 , 熄灭发动机 , 接受检查 , 并要求机动车驾驶人出示驾驶证、行驶证 。
关于家属所反映的冯某所驾驶车辆“行车记录仪录像缺失”的问题 , 警方回应 , 自2020年5月29日以来 , 泗洪县公安局已多次告知冯某家属 , 可以对该行车记录仪及相关录像存储文件申请鉴定 。
9月2日下午 , 采访人员向家属求证获悉 , 截至目前家属并未对行车记录仪及相关录像存储文件申请鉴定 。
冯某落水后 , 警方有没有履行相应的救助义务?
关于此前家属称 , 冯某妻子赶到现场后 , 发现冯某驾驶的别克君越停在离河岸20米左右的马路边 , 交警称冯某仍在河中 。 家属问警方为何不施救 , 得到回答是:“不会游泳 。 ”
警方在采访中对这一说法予以否认 , 并表示现场绝对没有警务人员发表过冯某仍在河中、警务人员不会游泳不能施救的言论 。
(警方提供的现场搜救画面)
警方的情况介绍显示 , 执勤交警在冯某弃车跑入汴河风光带后 , 一组警力步行至冯停车处查看车辆情况后 , 立即对周边开展搜寻;另一组警力驾驶警车到达冯所驾车辆前方 , 随后也下车迅速开展搜寻 。
在后续处置中 , 家属多次向公安机关要求调看现场周边其他部位的监控录像 , 泗洪县公安局均予以提供 。
后冯某家属又于2020年6月23日 , 向检察机关提出要求查看另一处监控录像(该监控范围无法覆盖事发现场) , 但此时已距离事发当日(2020年5月17日)超过30天 , 超出了监控录像存储的自覆盖标准时间(30日) , 事发当日的监控画面已被监控存储设备自行覆盖 。
为何事后家属发朋友寻找目击者 , 派出所责令删除?
此前家属表示 , 事发后其通过发朋友圈、抖音寻找现场目击者来协助警方调查 , 但朋友圈“线索征集”发出去没多久 , 就被当地派出所勒令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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