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玉环谈2234万元国家赔偿:没人愿意用27年换一千万( 二 )
张玉环在江西进贤老家接受采访人员采访 。上观新闻采访人员王倩摄精神抚慰金赔偿标准弹性大据悉 , 1994年国家赔偿法制定之初 , 并没有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 。 直到2010年国家赔偿法首次修改 , 精神损害抚慰金才进入立法机关视野 。 2013年起施行的修订版国家赔偿法首次将精神损害赔偿纳入法定赔偿范围:致人精神损害的 , 造成严重后果的 , 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此次国赔申请中 , 张玉环要求支付和人身自由赔偿金10171564.5元等额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标准 , 2014年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适用精神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4]14号)》规定 , “精神抚慰金的数额原则上不超过人身自由赔偿金、生命健康赔偿金总额的35% , 最低不少于1000元 。 ”但是 , 上观新闻采访人员梳理发现 , 近年发生的国赔案中 , 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标准具有很大的弹性 。 例如 , 近几年多个同类国家赔偿案件中 , 精神损害抚慰金比例都突破了35% , 如刘忠林获得的460万元国赔中 , 精神损害抚慰金高达1975551.42元 。 金哲宏获得的468万元国赔中精神损害抚慰金达2009675.12元 。 两起案件中精神损害抚慰金与人身自由赔偿金比例均达到75% 。但是“河南民权投毒案”当事人吴春红被判得的262.5961万元国家赔偿中 , 精神损害赔偿仅68万元 , 与人身自由赔偿金比例仅为35% 。 对于这个决定 , 吴春红及家人觉得精神损害赔偿过低 。 8月13日 , 吴春红向最高人民法院递交了国家赔偿复议申请书 。
8月7日下午 , 张玉环一家补拍了全家福 。上观新闻采访人员王倩 摄张玉环案案件回顾1993年10月24日 , 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凰岭乡张家村男童张振荣和张振伟被人杀害 , 邻人张玉环被警方定为嫌凶 。 1995年1月26日 , 南昌中院一审判决认定张玉环用手卡、绳勒、棍打的方式将邻居家两男孩杀害并抛尸水库 , 犯故意杀人罪 , 判处死刑 , 缓期两年执行 。因不服判决 , 张玉环提出上诉 。 1995年3月30日 , 江西高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 2001年11月7日 , 南昌中院重审判决再次认定该案“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充分” , 作出了和原一审判决相同结果的判决 。 张玉环仍然不服 , 再次提出上诉 。 2001年11月28日 , 江西高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 , 维持原判 。 入狱后 , 张玉环坚持喊冤 。 直至今年8月4日 , 江西高院对此案再审宣判 , 最终宣告张玉环无罪 。2019年 ,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再审决定 , 对本案再审 , 并于今年7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 。 8月4日 ,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宣判张玉环故意杀人案 , 法院最终以“原审判决事实不清 , 证据不足” , 宣告张玉环无罪 。 宣判后 ,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代表该院向张玉环赔礼道歉 , 并告知其有申请国家赔偿的权利 。自1993年10月27日失去自由起 , 张玉环已被羁押了9778天 , 是目前公开报道中被羁押时间最长的申冤者 。相关新闻张玉环申请2234万国赔 律师:合理诉求 更在乎名誉无罪释放28天后 , 张玉环提出了22343129元的国家赔偿申请 。9月2日上午10点 , 在二儿子张保刚、大哥张民强和两位律师的陪同下 , 张玉环来到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 递交了国家赔偿申请书 。新京报采访人员获取的《国家赔偿申请书》(下简称“申请书”)显示 , 张玉环请求江西省高院支付其人身自由赔偿金10171564.5元、侵犯健康权赔偿金和后续治疗费100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171564.5元、近27年来的伸冤合理支出100万元 , 共计2234余万元 。同时 , 张玉环要求江西省高院在中央电视台、《人民日报》、《江西日报》等国家和省市级媒体上公开向他赔礼道歉 , 恢复名誉 , 以消除错判带来的负面影响 。江西省高院宣传处工作人员向新京报采访人员表示 , 张玉环国家赔偿申请一案目前尚处于立案阶段 , 暂无更多进展 。律师:和经济赔偿比起来 , 张玉环更在乎恢复名誉“我们 , 尤其是张玉环本人 , 都认为这是比较合理的诉求 。 ”张玉环的代理律师程广鑫告诉新京报采访人员 , 目前的赔偿申请数额是根据张玉环案本身的案情 , 综合对比了江西省和其他省份同类型冤案的赔偿状况 , 最后敲定的 。根据申请书 , 共计2234余万元经济赔偿申请中 , 人身自由赔偿金与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相当 , 合计2000余万元 。就人身自由赔偿金一项 , 程广鑫解释 , 依据现行法规 , 各级法院自身作为赔偿义务机关办理国家赔偿案件时 , 需执行346.75元的日赔偿标准 , 该标准参照最新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的日平均工资而来 , 张玉环结合自身境遇 , 要求法院按照国家日赔偿金标准的三倍进行赔偿 , 遂得出了上述数额 。“自由是最高的价值 , 国家赔偿应与自由的价值属性相匹配 , 赔偿标准应遵循‘就高’原则 。 ”程广鑫表示 , 国家赔偿不能将当事人的自由价值设定为社会普通成员在自由状态下的“工钱”价值 , 因为 , 与普通职工日平均工资对应的法定劳动时间每日不超8小时不同 , 冤案当事人一年365天 , 每天24小时都被限制人身自由 , 三倍于法定劳动时间 , 且当事人身心所受摧残超乎常人 , 若以日平均工资为标准计算人身自由赔偿金 , “明显不合理 , 有失公平 。 ”“正常情况下 , 无人愿意用27年的自由换取五百万或一千万的赔偿 。 ”张玉环在申请书中称 。对于与人身自由赔偿金同等数额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 程广鑫介绍 , 根据现行政策 , 精神抚慰金的数额原则上不超过国家赔偿法确定的人身自由赔偿金、生命健康赔偿金总额的35% , 而据公开资料显示 , 近几年多个同类型国家赔偿案件中 , 精神损害抚慰金比例都突破了35% , 例如 , 刘忠林案与金哲宏案中 , 精神损害抚慰金与人身自由赔偿金比例均为75% 。对比张玉环案 , 程广鑫认为 , 张玉环是国内已知失去自由时间最长的蒙冤者 , 其本人及家人多年来顶着“杀人犯(家属)”的罪名(骂名) , 受尽屈辱和歧视 , 张玉环未能尽人子之孝、丈夫之义、父亲之责 , 使得他在拿到无罪判决之后 , 仍生活在遗憾中 。 并且 , 当年办案人员至今未被追责 , 张玉环的精神损害没得到任何形式的弥补 。因此 , 张玉环提出 , 按人身自由赔偿金相同的申请数额请求法院支付其精神损害抚慰金 。除上述两项赔偿申请外 , 申请书显示 , 因长时间戴戒具 , 张玉环右脚重度变形 , 驼背严重 , 无法正常行走 , 丧失劳动能力 , 后续需要治疗矫正 。 此外 , 近27年来 , 张玉环的家属、朋友为替他伸冤 , 无数次往返于北京、省城等地 , 支出了大量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等费用 , 平均一年花费3万—4万元 。 故张玉环还请求法院支付其100万元的侵犯健康权赔偿金及后续治疗费 , 和100万元的伸冤合理支出 。9月1日晚 , 距离正式向法院提交国家赔偿申请书还有十几个小时 , 程广鑫再次当面与张玉环商定了申请书的内容 , 在与张玉环的交流中 , 他发现 , 张玉环对最终赔偿数额并没有外界想象得那么“在意” , “他心里想的还是法院能公开赔礼道歉 , 为他恢复名誉 , 这是他比较在意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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