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赔偿|张玉环申请2234万元国家赔偿,并要求江西省高院公开赔礼道歉
采访人员 | 梁宙
编辑 | 翟瑞民
2020年9月2日 , 界面新闻从张玉环的委托代理人程广鑫处获悉 , 张玉环已于今天上午正式向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递交了国家赔偿申请书 。 张玉环申请国家赔偿金额共计人民币22343129元 , 并要求江西省高院向其公开赔礼道歉 。
张玉环案发生于1993年10月24日 。 案发当天 , 江西省进贤县张家村6岁的张某荣和4岁的张某伟忽然失踪 。 第二天 , 两名男童的尸体在下马塘水库内被发现 。 三天后 , 同村的张玉环被警方作为犯罪嫌疑人带走 , 后警方宣布该案告破 。
【国家赔偿|张玉环申请2234万元国家赔偿,并要求江西省高院公开赔礼道歉】在该案一审和重审中 , 法院均判决被告人张玉环犯故意杀人罪 , 判处死刑 , 缓期2年执行 。 直到2020年7月9日 , 江西省高院开庭再审张玉环故意杀人申诉一案 。 检方提出 , 张玉环的有罪供述存疑 , 以及原审认定的证据不能证明张玉环实施了犯罪行为 , 建议法院依法改判张玉环无罪 。 辩护人也为张玉环进行无罪辩护 。
8月4日下午 , 江西省高院对该案公开开庭宣判 。 法庭认为 , 原审被告人张玉环的有罪供述真实性存疑 , 依法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 除有罪供述外 , 没有直接证据证明张玉环实施了犯罪行为 。 江西省高院最后判决 , 撤销原审刑事裁定书和刑事判决 , 改判原审被告人张玉环无罪 。
当天 , 张玉环被释放并回到了离开近27年的老家张家村 。 在近27年里 , 张玉环的家庭已支零破碎 , 他也成为国内目前已知被羁押时间最长的蒙冤者 。
文章插图
江西省高院已收到张玉环提交的国家赔偿申请 。 图片来源:该案代理律师
张玉环在国家赔偿申请书中提出 , 请求赔偿义务机关江西省高院向其支付侵犯人身自由赔偿金10171564.5元;支付侵犯健康权赔偿金和后续治疗费100万元;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10171564.5元;支付近27年来的伸冤合理支出100万元(包括赔偿请求人近亲属数次到北京、南昌等地反映情况、申诉控告而产生的交通费、通讯费、住宿费、资料费和误工费等) , 以上赔偿金额共计人民币22343129元 。
在侵犯人身自由赔偿金方面 , 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 , 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 , 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 国家统计局2020年5月15日公布 , 2019年全国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数额为90501元 , 日平均工资为346.75元 。 最高人民法院于5月18日下发通知 , 公布了自2020年5月18日起作出的国家赔偿决定涉及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的赔偿金标准为每日346.75元 。
张玉环在国家赔偿申请书中提出 , 赔偿请求人是一年365天 , 每天24小时都被限制人身自由 , 三倍于劳动时间 , 尤其对于因冤案而服刑的当事人 , 其身心的摧残更超乎于常人 , 若以日平均工资的一倍计算人身自由赔偿金 , 明显不合理 , 有失公平 。 张玉环请求赔偿义务机关按照国家日赔偿金标准的三倍进行赔偿 , 即10171564.5元 。
在精神损害抚慰金方面 , 张玉环在国家赔偿申请书中指出 , 本案除赔偿请求人本人遭受的刑讯行为之外 , 还给赔偿请求人的整个家庭造成了巨大的创伤和难以弥补的精神损害 , 这些损害反过来又加重了赔偿请求人本人的精神损害 。
据《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适用精神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 , 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具体数额原则上不超过依照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所确定的人身自由赔偿金、生命健康赔偿金总额的百分之三十五 , 最低不少于一千元 。
张玉环在国家赔偿申请书中指出 , 近几年多个同类国家赔偿案件中 , 精神损害抚慰金比例都突破了35% , 本案中 , 赔偿请求人共失去人身自由9778天 , 精神损害抚慰金应以此计算的侵犯人身自由赔偿金的一倍进行赔偿 , 即10171564.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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