诸如“后果自负”之类的声明是不是具有法律效力?
这个不属于合同行为,只起到提示作用,无所谓法律效力。我把车停在张三家附近,他很不开心,于是写了个牌子立在家门口,禁止停车后果自负。某天我又停在那里了,果不其然丢了,这时后果谁承担?我自己呗,报警抓小偷,跟张三没关系。不过反过来想想,没有牌子难道我要找张三赔偿?这肯定不合适是吧,所以有的时候,不写牌子也不负责。我的车找到了,我不长记性,还停在那。张三很愤怒,夜里用刀划我的车,被摄像头拍下。我找谁赔偿?找张三啊,谁破坏的谁得赔偿不是。张三说我写了后果自负所以你自己解决,那我还说我杀人以前还对对方说你这个不赖我呢。所以说有的时候,写了牌子也不负责。但是有时,这个牌子属于合同行为或者合同行为的一部分,这时就有法律效力了。某自行车存车处旁立着一个牌子,写随身物品请拿好,丢失后果自负。这里我认为是有法律效力的。因为存自行车属于一项合同行为,但是由于是非书面合同,所以内容是依据日常习惯确定的。而日常习惯对于车筐里的财物是否属于保管范围是没有明确指示的,那么在此进行约定,进来存车的人视为认可这项约定,存车处不负责看管自行车以外的财物,这样是具有法律效力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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