叩叩财讯|股东会决议“合法不合规” 规避借壳添实锤 延长化建重组前路维艰( 二 )


根据《陕西延长石油化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第六十条、《陕西延长石油化建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第二十四条规定 ,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 , 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 , 代理人还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
同时 , 《陕西延长石油化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下称“《会议通知》”)还明确指出 , 出席会议的个人股东应持本人身份证、股东帐户及持股凭证;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 , 代理人应持本人身份证、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股东帐户 。
上述参会的中小股东称 , “康宇麟代表的47名自然人股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投票并未按照延长化建《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及《会议通知》的要求履行授权公证程序 , 亦未取得这些自然人股东的有效身份证件、股票账户卡 。 ”
“延长化建总经理康宇麟未按照公司章程等相关内容取得授权手续 , 不具备代表47名自然人股东参与现场投票的合法资格 , 该等自然人股东的投票依法不予以计票 。 因为康宇麟代表47名自然人股东未履行授权公证程序 , 亦未取得自然人股东的有效证件、股票账户卡 。 ”刘纯权向法院提出撤销股东大会决议的第一点理由称 。
在一审中 , 延长化建在对该条理由进行辩解时 , 在其试图强调“代理人康宇麟取得了47名股东的合法授权手续 , 其有权在授权范围内取得表决权”的同时 , 其有关说辞也坐实了康宇麟的授权程序的确存在上述明显违规事实 。
根据叩叩财讯获得的判决书显示 , 延长化建称:“公证并非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规定的必要形式 , 授权委托书未经公证不影响康宇麟的有权代理行为 。 且公证增加了股东行使表决权的成本 , 在已核实授权真实的情况下再要求公证 , 增加了治理成本 。 ”
“《会议通知》是延长化建发出的 , 在《会议通知》中黑纸白字明确规定了要求委托他人出席的需持有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 , 但在自己违规后 , 竟然又辩称公证增加了表决成本和治理成本 , 是完全没有必要的 , 这种出尔反尔的管理层 , 自己制定规则 , 又自己不尊重规则 , 还强词夺自狡辩 , 这难道不是自己打自己的脸吗?”上述曾参加当日股东大会的一中小股东坦言 , 从这一细节就足可以反应出延长化建内控机制的缺失和管理的诸多不规范 。
“法院一审将委托投票的程序违规认定为瑕疵 , 实际上便是坐实了延长化建股东会的违规事实 , 之所以界定为‘轻微’ , 则是由于在刨除了这部分存在瑕疵的选票后 , 投票表决的结果应该也是达到了过会要求 , 也就是说 , 这部分瑕疵并不会改变股东大会投票的结果 。 ”北京一家长期服务于企业IPO与重组的知名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人士向叩叩财讯表示 。
的确 , 正如延长化建在一审庭审中所辩 , 即使全部扣除康宇麟代表的47名股东行使表决权占有效表决权的1.0154% , 投票表决仍达67.2246% , 任然超过了2/3 , 也不影响投票的结果和决议的有效性 。
“虽然法院判决投票结果合法 , 但证监会在对重组审核时 , 决策结果的有效性仅仅是一方面 , 其过程的合规 , 包括企业的内控、决策和程序上的合规性 , 则是另一大重点 , 因为这个过程更多会体现了公司的内控机制是否完善和管理上是否存在漏洞 , 而这些都将对该项目的重组过会造成重大的影响 。 ”上述资深律师人士坦言 , 在延长化建一例中 , 在法律给出“合法不合规”的结论之下 , 其在股东大会投票程序上的违规 , 已属于重组项目存在硬伤 , 必然会影响到监管层对该项目的审核态度 。
2)规避借壳的自相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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