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礼|说说彩礼那些事儿( 二 )
四、返还彩礼的范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 ,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 , 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 , 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 , 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
从条文的规定来看 , 主要是三种情形下彩礼应当返还:
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
彩礼本质上是附条件的赠与行为 , 以缔结婚姻为目的而赠与的财物 , 既然双方婚约解除或最终未缔结婚姻的 , 缔结婚姻的条件未成就 , 所赠与的财物应当返还 。
但是实务当中 , 如果未登记结婚的 , 但有共同一起生活的 , 根据在一起共同生活的长短一般酌情退还彩礼或甚至不退还 , 因为这种情况下双方虽然没有法律上的婚姻 , 但在一起同居生活 , 如果双方解除婚约后要求完全退还彩礼并不公平 , 所以实务中是酌情返还或不返还 。
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
该项与第一项本质上是一样的 , 双方虽然在法律上确认了婚姻关系 , 但是双方结婚后没有共同生活 , 无婚姻之实 。 在司法实务中对这一事实举证有些难度 , 根据举证规则 , 男方需要举证证明双方未共同生活 。
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
在实务中 , 男方可能自己本身无力支付大额的彩礼 , 但为了缔结婚姻而向他人举债支付彩礼 , 这种情况下即使是双方结婚了 , 从公平的原则出发 , 参考双方婚姻时间的长短而返还或者酌情返还 。
当然 , 双方解除婚约或离婚时对于彩礼的处理并非机械的完全按上述标准 , 实务中还参考一方的过错情况、公平原则、当地婚姻习俗等情况进行处理 。 例如 , 双方未登记结婚 , 但在一起生活了好多年并育有子女 , 这种情况再要求退还彩礼法院难支持 。
参考文献:
1、《北京高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婚姻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参考意见(2016)》
2、《最高院肖峰法官解读:彩礼的认定及返还》
3、《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理解与适用》 ,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 , 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9月第2版
4、律师说案——《彩礼与嫁妆 , 退还与否的法律规定》
要点总结:
1.彩礼的含义 。 一般是指依据当地习俗 , 一方及其家庭给付另一方及其家庭的与缔结婚姻密切相关的大额财物 。
2.判断是否为彩礼的要素 。 该地是否有给付彩礼的习俗、给付财物是否以缔结婚姻为目的、彩礼一般为数额较大的金钱或者价值较高的实物 。
3.返还彩礼的主体 。 原则为接收彩礼的一方 , 双方如实际接受彩礼方是双方的父母或其他近亲属的 , 则可考虑列实际收受人为共同被告 。
4.返还彩礼的情形 。 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
【彩礼|说说彩礼那些事儿】作者:杨冉/山东柏瑞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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