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礼|说说彩礼那些事儿


北京联盟_本文原题:说说彩礼那些事儿
彩礼|说说彩礼那些事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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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彩礼习俗可以追溯至周朝 , 周朝六礼分别是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 。 其中纳征 , 亦称纳币 , 即男方家以聘礼送给女方家 。 彩礼在很多地区都形成了一种约定俗成的习惯 , 甚至还有着比较统一的标准并且礼金数额呈逐年上升的趋势 。 何为“彩礼”、“彩礼”返还的返还情形、“彩礼”返还的请求主体等相关问题 , 为此让我们一起了解彩礼的那些事儿 。
一、什么是彩礼?
目前 , 我国法律并未明示何为“彩礼” 。 参照北京高院规定 , 彩礼一般是指依据当地习俗 , 一方及其家庭给付另一方及其家庭的与缔结婚姻密切相关的大额财物 。 不具备上述特点的婚前财产赠与不构成彩礼 。 因此不是所有的婚前赠与都是彩礼 。
二、判断是否属于彩礼?
按照《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10条的规定 , 只有属于“彩礼”性质的财物 , 才属于返还的标的 。 但此条规定虽然有“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表述 , 却并未对彩礼的含义作出具体明确的界定 。 具体而言 , 认定男方婚前给付财物是否属于彩礼范畴 , 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量:
1、该地是否有给付彩礼的习俗
有给付彩礼的习俗 , 是认定彩礼的前提 。 应当首先根据双方或收受财物一方所在地的当地实际及个案情况 , 确定是否存在给付彩礼方能缔结婚姻关系的风俗习惯 。 例如 , 一方按当地风俗 , 通过媒人等中间人给付另一方的财物 , 一般应认定为“按习俗给付彩礼” 。 对此 , 主张要求返还彩礼一方 , 应首先举证证明 , 其给付的财物应为按当地结婚习俗而为给付 。
2、给付财物是否以缔结婚姻为目的
男女双方在订立婚约过程中 , 往往产生多次财物及资金往来 , 男方婚前给付女方财物的情形比较普遍 , 但就其给付财物时的直接目的而言 , 则大有不同 。 有的男方给付女方财物的目的是为确立恋爱关系;有的男方给付女方财物的目的是为维持恋爱关系、增进感情;有的男方给付女方财物的目的则仅仅为与女方发生一夜情等等 。 显然 , 上述情形中 , 男方给付时均不是以缔结婚姻为给付财物的直接目的 , 也不是基于当地结婚习俗所为给付 。 因此 , 如果男方给付财物时的直接目的与婚姻无关 , 则不应认定为彩礼 。
3、给付财物的价值大小
彩礼一般为数额较大的金钱或者价值较高的实物 , 包括现金 , 首饰等贵重物品 。 如果男方婚前给付的仅是数额较小的“见面礼”、“过节礼” , 或者价值较小的饰物、衣物等 , 一般均不宜认定为彩礼 。 至于应当达到多大的数额或者多高的价值 , 人民法院可以结合当地的经济状况、尤其是男方自身经济条件酌情确定
三、返还彩礼的主体?
实践中 , 给付彩礼问题 , 并不单纯的是男女双方之间的事情 , 更多地时候涉及两个家庭之间的往来 。 对于彩礼的给付人和接受人 , 都应当作广义的理解 , 不能仅仅局限于准备缔结婚姻关系的男女本人 。 就给付人而言 , 既可以是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所为的给付 , 也可以是婚姻关系当事人一方的亲属所为的给付 , 包括其父母兄姐等 。 同样道理 , 就收受该彩礼方而言 , 既包括由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接受的情形 , 也包括其亲属接受给付的情形 。 现实生活中 , 往往是给付女方的娘家了 , 真正用于其结婚置办各种物品的反倒很少 。 因为许多时候彩礼的给付都是全家用共同财产给付的 , 甚至是全家共同举债所为的 , 所以考虑到这些具体的情况 , 如果将给付人的主体和收受人的主体都作限制性解释的话 , 则不利于这类纠纷的妥善解决 。
因此 , 如接受彩礼方仅限于男女双方 , 则列接受彩礼的一方为被告即可 。 如果实际接受彩礼方是双方的父母或其他近亲属的 , 则可考虑列实际收受人为共同被告 。 这样既符合婚约财产纠纷特质 , 也有利于真正解决纠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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