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X福|【保险纠纷】一起团体意外险争议引起的启发


北京联盟_本文原题:【保险纠纷】一起团体意外险争议引起的启发
王X福|【保险纠纷】一起团体意外险争议引起的启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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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NO.339
保险纠纷实录第25期
【王X福|【保险纠纷】一起团体意外险争议引起的启发】案例代表性:★★
前言
在工程项目中 , 团体意外险是比较常见的险种 。 但是团体意外险通常是雇主购买 , 其责任和普通个人购买的意外险也有一些差异 , 这期的案例 , 争议的几方关系利益纠葛复杂 , 但通过这个案例 , 我们能够来具体了解团体意外险赔付的一些细节知识 。
01 . 案例资料
案例来源:(2020)辽08民终1992号
上诉人1(原审原告):王国x
上诉人2(原审被告): 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孙X东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辽宁美耐金属建筑系统有限公司
涉及产品:平安养老团体人身险
02 . 事件经过
雇佣与购买团意险
2015年辽宁美耐金属建筑系统有限公司在兴城市顺兴针织厂承包了针织厂的钢结构工程 , 2015年11月份 , 有部分尾部工程未有完工 , 辽宁美耐金属建筑系统有限公司找到孙X东 , 让孙X东完成尾部工程 , 孙答应 。
孙X东为王X福等15人在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投保了团体人身险 , 其中附加意外医疗100000元 , 团体意外定寿600000元 , 可调行标残疾600000元 。
出险
2015年11月19日 , 王X福在施工过程中从高空坠落摔伤 , 当日在兴城市中心医院检查后 , 回盖州市中心医院治疗 , 2015年11月20日 , 王X福转到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盛京医院住院治疗32天 , 经诊断为:胸椎骨折、棘突骨折 , 住院所花医疗费87378.17元由孙X东已支付完毕 。
2017年10月31日 , 王X福再次入住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盛京医院二次手术 , 住院治疗14天 , 经诊断为:取出内固定装置 , 慢性×× , 花费医疗费23768.58元 。 支付救护车费1000元 。
理赔
事故发生后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对王X福在2015年住院期间的合理费用87378.17元理赔了63150.04元 , 此款孙X东领取 , 未有支付给王X福 。
伤残鉴定
王X福诉至本院后申请伤残等级鉴定 , 经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到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心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 , 该鉴定所于2018年12月5日作出法鉴(2018)临鉴字第225号鉴定意见书 , 鉴定意见为王X福高处坠落致胸12椎压缩骨折及椎板骨折以及多椎体附件骨折手术治疗后为九级伤残 。
公司给承包方结算单签名存疑
辽宁美耐金属建筑系统有限公司提供了该公司与孙X东2016年1月19日签订的工程安装结算单 , 辽宁美耐金属建筑系统有限公司用于证明尾部工程承包给孙立东 。 孙X东称对该结算单上的签字不是本人所写 , 并申请文字鉴定 , 经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到辽宁正大司法鉴定中心进行文字鉴定 , 2019年3月26日作出鉴定报告 , 鉴定“承包方”处的“孙X东”签名与样本中“孙X东”签名不是同一人书写 。 孙X东支付鉴定费2400元 。
不服上诉
王X福认为自己不应该承担任何医疗费 , 将平安养老保险、承保方孙X东、雇主辽宁美耐金属建筑系统有限公司上诉至法院 。
一审认为:王X福在施工过程中有安全注意义务 , 自己应负一定责任 , 即20%,孙X东承担80%的责任 。 孙X东为王X福等15人在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投保了团体人身险 , 故对王X福治疗期间的合理医疗费及伤残赔偿金 , 应由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在投保限额内予以赔偿 , 超出保险限额部分 , 应由雇主孙立东予以赔偿 。 辽宁美耐金属建筑系统有限公司作为发包方 , 将案涉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孙X东施工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 , 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 , 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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