浓浓故乡情|提前走支付赔偿金,为劳动者提供北京市户口约定服务期五年


浓浓故乡情|提前走支付赔偿金,为劳动者提供北京市户口约定服务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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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劳动法典型案例
基本事实:
2017年7月4日,某公司、甲男签订期限自该日起至2022年7月3日的劳动合同 , 记载甲男的户口所在地及家庭住址为内蒙古 。 同日,双方签订《协议书》,其中记载:“甲方(企业):某公司乙方(毕业生):甲男......3.在甲乙双方建立劳动关系前,乙方因个人原因单方面违约的,应当向甲方支付赔偿损失伍仟元;乙方申请甲方为乙方办理北京户口的,乙方符合进京落户条件,户口办理成功,乙方在甲方服务期为五年 。 在服务期内,乙方因个人原因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向甲方支付入职后个人的相关培训费用,费用标准15万元/人,每服务满一年,可递减实际支付总额的20%;满五年可免去相关培训费用 。 ......”
2018年3月8日,某公司为甲男办理了进京落户手续 。 2019年7月22日,甲男书写辞职申请 , 因个人原因向某公司提出辞职 。 某公司认可收到上述通知,在甲男未支付其赔偿金的情况下不同意为甲男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移转手续 。
仲裁:
甲男曾以某公司为被申请人申请劳动仲裁 , 要求某公司为甲男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转移手续 。
某公司提出反诉申请 , 要求甲男赔偿损失90000元 。 2019年10月24日 , 仲裁裁决某公司为甲男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某公司为甲男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档案转移手续;驳回某公司的仲裁反请求 。
某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甲男向某公司赔偿损失90000元;2.甲男向某公司赔偿损失90000元之前 , 某公司无需为甲男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3.甲男向某公司赔偿损失90000元之前 , 某公司无需为甲男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4、诉讼费由甲男负担 。
一审法院认为: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 , 不得违反法律 , 应当遵循公平原则 , 同时应当遵循诚信原则 , 秉承诚实 , 恪守承诺 。 北京市户口属于稀缺资源 , 对于用人单位来说 , 为劳动者提供北京市户口指标 , 协助其办理进京落户手续 , 虽然不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 , 但可以解决员工的生活问题也可以吸引更多优秀的员工到本单位工作 , 特别是对于外省市选择到本市就业、生活的人员来说 , 无疑具有更大的吸引力 。 从结果上看 ,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辞职 , 对用人单位的损失也是显而易见的 , 用人单位依此期望劳动者连续工作满五年的愿望落空 , 造成用人单位户籍指标的流失 , 再行招录接替员工、培养专业技能势必将导致用人单位再行投入一定的时间、人力、资金等成本 。 此外 , 劳动者在用人单位为其办理进京落户指标后离职 , 不利于用人单位的内部管理和人才队伍的稳定性 。
双方签订的协议书中约定了服务期 , 服务期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约定的、对劳动者有特殊约束力的、劳动者因获得特殊的劳动条件而应当与用人单位持续劳动关系的期间 。 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供了除劳动报酬以外的其他额外待遇 , 劳动者从中获益后 , 自愿让渡一定期限内的辞职权 , 同意并承诺一定的服务期限 , 符合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 。 从协议书的条款来看 , 劳动者对于损失后果也是有所预知的 , 对损失数额 , 本院结合甲男的承诺工作年限、实际工作年限以及双方协议的约定等情况予以酌定 。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 , 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手续 。 甲男已于2019年7月22日提出辞职 , 某公司亦收到了该通知 , 此后双方未再履行劳动合同 , 双方劳动合同于2019年7月22日解除 , 某公司应当为甲男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 , 并为其办理档案和社保关系的移转手续 。
据此 , 一审判决如下:一、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 , 某公司为甲男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二、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 , 某公司为甲男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移转手续;三、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 , 甲男向某公司赔偿损失70000元;四、驳回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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