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公共利益不是借口,违法拆迁补偿协议被撤销


案情简况
赣州45户村民的合法房屋所在地涉及高铁客运站修建项目 , 本是利国利民的好项目 , 但所给的拆迁补偿远低于周边市场价格 , 45户村民要求项目听证 , 某县政府也组织了听证 , 村民表达了合理诉求 , 一场听证下来 , 补偿一分未改还是那么多 , 可是拆迁的脚步却没停下来 , 村民也知道 , 这样再耗下去也不是办法 , 于是通过熟人推荐 , 找到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主任史西宁律师 , 一番洽谈下来 , 双方签订了委托代理合同 。
申请行政复议
史律师介入之后 , 首先认定县政府批准安置补偿协议属于超越职权 , 而且该征地未经过村民讨论 , 未履行公告程序 , 补偿标准过低 , 因此该征地批文内容和程序都违法为由 , 向赣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 , 要求撤销安置补偿协议 , 复议的结果是安置补偿协议确实违法 , 但是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不能撤销 。
史律师及当事人对这样一份复议结果 , 有满意的地方也有不满意的地方 , 一方面确认了安置补偿协议违法 , 但是根本目的尚未达成 。
于是史律师指导当事人 , 以赣州市政府为被告 , 诉至法院 , 要求撤销撤销复议决定 , 并责令重新作出答复 。 一审法院与赣州市政府的复议认定一致 , 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不能撤销 , 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
拆迁|公共利益不是借口,违法拆迁补偿协议被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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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公共利益不是借口,违法拆迁补偿协议被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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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公共利益不是借口,违法拆迁补偿协议被撤销】
史西宁律师指导当事人向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 , 上诉理由主要如下:一审法院与大多数人签订补偿协议来认定公共利益 , 试问以为一个违法的安置补偿方案来征收农民的合法财产 , 其签订的安置补偿协议也应当无效 , 决不能因为大部分人签订了补偿协议 , 而去侵犯少部分人合法权益 , 这样极易造成以大多数的非法利益裹挟少部分人的合法权益 , 从而直接突破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 这与“多数人的暴政”又有何异 , 法律强调的是每个人的合法财产均不应受到侵犯 , 公共利益绝不是以大多数人的妥协以及少部分人合法拆迁被侵犯来认定的 。
法院判决
最终法院采纳了史律师的观点 , 判决:
1、撤销一审判决
2、撤销赣州市人民政府的复议决定
3、要求赣州市政府重新作出复议决定
附: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
史律师点评
史律师认为:公共利益属于不确定法律概念 , 一种公共利益的实现经常是以私人利益的减损作为代价的 , 故在界定公共利益时应当遵循比例原则 , 对可能减损的私人利益与可能增长的公共利益加以权衡 , 通过权衡 , 最大限度地避免因小失大 , 同时应当对减损的私人利益给予必要的公平、合理的补偿或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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