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21年前辽宁兄弟被指偷价值约22万的开心果杏仁判无期,二人狱中持续申诉( 三 )


即便如此 , 从第一份讯问笔录开始 , 曹庆三就不断提及从“小三子”处买货的情节 , 但因不知“小三子”真名而无法向警方提供详细信息 。 在曹波三的第二份笔录开始 , 他也不断供述有“小三子”的存在 , 并称“货是‘小三子’卖给我哥的” 。
警方称经查无“小三子”其人 , 关键物证因“保存不善”丢失
1999年10月8日 , 沈阳铁路公安将此案移送辽宁省检察院沈阳铁路运输分院(下称“沈铁检察分院”)审查起诉 , 当年11月15日 , 沈铁检察分院将此案退回补充侦查 , 并出具了详细的说明 。
经审查 , 沈铁检察分院发现了案件尚存的五大问题:第一 , 与本案有关的“小三子”应到案;第二 , 曹庆三作案时所使用的工具“断线钳子”应提取;第三 , 作案时被更换的锁和钥匙应提取;第四 , 被告人家中搜查出的存款来源为何;第五 , 曹波三参与盗窃的时间 。
当年12月6日 , 沈阳铁路公安局出具补充侦查报告书 , 并将案件再次移交 。 补侦报告书显示 , 警方在走访有关人员后 , 均未查到“小三子”其人 。
曹庆三对此表示怀疑 , 他告诉澎湃新闻 , 介绍他和“小三子”认识的宋某民正是失窃坚果行的小工 , 绝不可能查无此人 。 曹庆三三姐曹秀云则对澎湃新闻表示 , 在案发多年后 , 宋某民家属曾找到曹家 , 希望他们不要继续申诉了 , “宋家人说 , 当时为了调查这事 , 宋某民也被警察抓去了” 。 此后 , 宋家便搬离了新城子 , 去向不明 。
沈阳|21年前辽宁兄弟被指偷价值约22万的开心果杏仁判无期,二人狱中持续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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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氏兄弟出狱前老宅已拆迁 , 因在服刑期间没有户口 , 他们并未分到回迁房 , 目前只能和老母亲及三姐挤在沈北新区德育家园某一居室内对于作案工具断线钳子的去向 , 补侦报告书依据沈阳铁路公安局刑警大队1999年9月21日出示的说明称 , 此案系由新城子公安分局移交 , 他们曾多次向新城子公安分局刑警队追要物证 , 但对方的办案同志均否认见过此物 , 之后两次在曹庆三家中搜查也未找到 。 同样地 , 据办案人员回忆 , 在案发时已提取了的“被剪断”的锁和钥匙 , 也在较长的破案过程中 , 因保管不善丢失了 。 此外 , 对于曹庆三、曹波三在沈阳辽阳工行开设账户的调查 , 也仅以办案时调取的开户和存款凭证作为依据 。 上述复印凭据显示 , 二人的开户时间分别为1999年5月和7月 , 开户后即存入资金5万元和3万元 。
曹庆三称 , 他存入的钱确实是卖坚果所得 , 但这也不能说明坚果是偷来的 。 曹波三则称 , 哥哥卖掉坚果的钱并未分给他 , 这三万元是他此前的积蓄 。 不过 , 警方的补充侦查报告仍然认定 , 曹波三从兄弟二人预谋作案开始就参与了盗窃 。
2000年1月 , 沈阳铁路中院公开审理此案 , 曹庆三辩护人郝沈武在庭上为曹庆三作无罪辩护 , 称公诉机关没有出示曹庆三作案时使用的工具 , 指控盗窃证据不足 。
当月28日 , 沈阳铁路中院作出一审判决 , 认定曹庆三、曹波三盗窃罪成立 , 均判处无期徒刑 ,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 各没收财产10万元 。
澎湃新闻注意到 , 一审判决认定的犯罪事实和起诉书指控内容在作案手段上略有不同 , 一审判决仅认定曹庆三“打开仓库门锁” , 未再提及使用断线钳子等具体细节 。
沈阳铁路中院认为 , 曹庆三辩护人提出的用断线钳子剪断仓库门锁并换上新锁的指控 , 证据不足 , 予以采纳 , 但是二人无视国家法律 ,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 秘密窃取他人财物 , 且数额特别巨大 , 应予严惩 。
一审判决下达后 , 曹氏兄弟不服 , 提出上诉 , 但因一些原因最终错失了上诉机会 。 曹庆三称 , 当时临近2000年的农历新年 , “办案部门跟我们说要过年了 , 现在没人管这事 , 等过完年再说” , 之后便无下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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