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最高法民间借贷利率上限不约束持牌金融机构?法院:金融机构的贷款收益不应高于民间借贷

每经采访人员 易望奇每经编辑 易启江
最高法刚刚修订的民间借贷新规利率上限 , 与持牌金融机构无关?
很多舆论和专家认为 , 这一规定只针对民间个人和非金融机构 , 而与持牌金融机构无关 。 然而 , 每日经济新闻(博客,微博)采访人员经过调查采访发现 , 事实并非如此 。
借贷利率规定对金融机构约束更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 最早是于2015年6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55次会议通 , 并于2015年8月首次发布 。
2015年这一版司法解释 , 明确规定:
民间借贷 , 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 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 , 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 , 不适用本规定 。
从这个表述看 , 最高法的司法解释的确不是针对持牌金融机构的 , 而是约束民间个人和非金融机构的借贷行为 。
但是 , 时隔两年之后的2017年8月 , 最高人民法院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 从该意见来看 , 是针对金融机构的 , 而且对金融机构的规范和要求 , 相对民间借贷来说 , 更加严格 。
比如 , 2015年版民间借贷规定 , 将利率规定为“以24%和36%为基准的两线三区” 。 即: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 , 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 , 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 , 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 。 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 , 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而2017针对金融机构的《意见》 , 对金融机构仅规定了24%的利率上限 , 而对24%~36%的部分不予支持 , 可见 , 相对民间借贷的要求 , 更为严格:
严格依法规制高利贷 , 有效降低实体经济的融资成本 。 金融借款合同的借款人以贷款人同时主张的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和其他费用过高 , 显著背离实际损失为由 , 请求对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予以调减的 , 应予支持 , 以有效降低实体经济的融资成本 。
金融|最高法民间借贷利率上限不约束持牌金融机构?法院:金融机构的贷款收益不应高于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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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8月20日 , 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新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 对利率上限进行了重大调整 , 规定以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为标准 , 作为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 , 这一规定自2020年8月20日起施行 。 按最新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 当前这一上限为15.4% 。
而2020版民间借贷新规 , 对民间借贷主体也进行了明确:
民间借贷 , 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 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 , 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 , 不适用本规定 。
《每日经济新闻》采访人员注意到 , 虽然2015年、2020年两版民间借贷司法解释中所指“民间借贷”均不包括从事贷款业务的持牌金融机构 , 但各地法院审判包括银行在内的持牌金融机构借贷纠纷案件时 , 往往参照民间借贷利率上线24%的规定 , 在判决中明确表示“金融机构的贷款收益不应高于民间借贷” 。
法院判例1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渣打银行贷款纠纷案的判决
在万某与渣打银行(中国)上海分行贷款纠纷案中 , 渣打银行要求万某按月利率2.145%偿还逾期利息 。 但在2016年12月的终审判决中 , 该法院对这一利率未予支持 。 理由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 对民间借贷的借款利率、逾期利率作出限定 , 约定年利率超出24%的 , 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虽然金融机构发放贷款并不适用上述规定 , 然而 , 相较于民间借贷 , 金融机构的贷款利率应受到更为严格的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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