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未获授权转载文章赚流量删链引关注 删链不能为侵权“免单”

_原题为 未获授权转载文章赚流量删链引关注 删链不能为侵权“免单”
近日 , 据传媒茶话会报道 , “财经头条”App在未获得联盟成员单位授权的情况下 , 擅自转载金融时报、中国银行保险报、中国经营报、经济观察报等9家成员单位总计4178篇文章 , 其中部分被转载文章的链接已被删除 , 再次点击链接时 , 文章已无法打开 。
《法治日报》采访人员了解到 , 为了推进媒体融合和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 中国财经媒体版权保护联盟与成员单位在版权保护与内容传播深入合作 , 联盟技术平台使用区块链等技术 , 为每个成员的原创内容生成唯一标识并存证保护 , 同时利用平台的大数据能力监测全网的内容传播情况 , 帮助成员快速发现侵权线索 。
据中国财经媒体版权保护联盟秘书长邹韧介绍 , 目前 , 经版权联盟技术部门初步统计 , 在上述4178篇文章中 , 联盟只对今年的318篇文章进行了存证、取证 , 因为其他链接已经无法打开了 。
而实际上 , 未经授权转载媒体原创内容 , 赚完流量就删除链接“玩消失” , 这样的现象目前很普遍 。
邹韧分析 , 现在一些大的网站和App多采用删链方式逃避追责 , 因为他们很清楚 , 目前法院要求谁主张谁举证 , 权利人要想维权就要固定证据 , 毕竟传统媒体的主要精力都放在宣传报道上 , 不可能随时进行监测立刻固定证据 , 他们通过打这个“时间差”加大了维权难度 , 令很多媒体望而却步 。
删链避责普遍存在
不能免除侵权责任
从联盟技术平台的监测数据来看 , 除“财经头条”App以外 , 版权联盟几十家成员单位 , 每周共有上万个涉嫌侵权的链接存在 , 侵权单位大多为各种网站、App、微信公众号 。
据中国财经媒体版权保护联盟技术部负责人方琦介绍 , 其中尤以财经类内容为甚 , 一些网站和App存在大量转载且事后删链删页面行为 。 他们利用爬虫技术从联盟成员自动抓取需要的内容 , 如媒体官网、电子报和微信等平台 , 通过这种低成本方式快速聚合 , 在自有平台对外展示 , 在新闻时效期间内吸引完流量 , 然后删除链接 。
北京卓纬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部主管合伙人孙志峰分析称 , 一方面 , 互联网信息传播具有庞杂性、广泛性和快捷性 , 在大多数情况下 , 互联网信息发布者通过内部传播实现有形或无形获益不在于内容传播的时间长度 , 而在于内容发布短时间内的传播广度;另一方面 , 目前司法实践仍需要借助证据保全 , 内容的真正权利人 , 如作品著作权人 , 维权的前提必须是提供经保全的相关证据 。
孙志峰说:“基于此 , 传播侵权内容或他人作品后 , 短时间内删除链接 , 即实现了发布者通过传播侵权内容或侵权作品积累大量人气或获取其他非法利益的目的 , 也能相当大程度规避权利人证据保全进而进行维权的风险 , 而且操作简便 , 被许多侵权人效仿 。 ”
据孙志峰介绍 , 删链避责 , 并不能否认其传播侵权内容或侵权作品的事实 , 故不能免除行为人所应承担的侵权责任 。 而且删链避责本身可以说明行为人是在明知传播内容非法 , 传播作品为侵权作品 , 仍然传播 , 并且企图规避法律责任 , 从另一个角度可以说明其主观上具有侵权故意 , 甚至恶意 , 如果确有证据证明行为人大量、成规模或利用技术手段进行自动删除的 , 那么应当构成恶意侵权 , 可以适用关于恶意侵权的相关裁判规则 。
“但在实务中 , 应当注意对删链避责行为人主观状态的考察 , 比如行为人事先不知内容侵权而传播 , 事后发现属于侵权而删链 , 那么就不应认定属于恶意侵权 。 对于此点 , 举证责任在被控侵权行为人 , 应由其提供证据佐证其主张 。 ”孙志峰说 。
在高文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正志看来 , 获取流量之后删除文章的行为 , 不仅不能免除侵权责任 , 还应依法加重其赔偿责任 。
据王正志介绍 , 首先 , 从行为效果上看 , 虽然事后主动删除了相关文章 , 但其转载行为已足够达到使其“不劳而获” , 获取流量数据的效果;其次 , 从侵权表现方式上看 , 如果通过爬虫程序 , 自动获取原创方内容数据然后存到自己的数据库里 , 批量转载后定时删除的行为查证属实 , 则其行为具有恶意侵权、重复侵权、规模化侵权的特征;最后 ,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若干问题的意见》 , 以及多地颁布的知识产权审判指导意见 , 对于恶意侵权、重复侵权、规模化侵权的著作权侵权行为 , 不仅不应免除侵权责任 , 还应依法加大惩罚力度 。
删链增加维权成本
无奈隐忍听之任之
对此 , 孙志峰说 , 如果他人文章属于作品 , 那么未经授权转载他人文章 , 属于侵犯作品著作权的行为 , 特别是侵犯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 , 依据著作权法规定 , 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 相关行政机关依法查处的情况下 , 还可以处以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甚至没收相关侵权工具、设备的处罚 。 如果构成犯罪的 , 还应承担刑事责任 。
在王正志看来 , 如果未经授权转载他人文章 , 被告知侵权事实后 , 侵权人存在置之不理或继续转载、多次转载行为 , 主观故意明显 , 则可以认定其构成著作权法中情节严重的行为 。 因为这种行为不仅侵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 而且损害市场经济秩序和公平竞争环境 , 构成对公共利益的损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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