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罪|四人出借八千多万元被控诈骗 告报警人诬陷未获立案( 二 )


航空港法院依据相关被告人供述及证人证言等证据认为 , 李磊鑫在得知韩要西使用私刻荣亿公司的印章签订借款合同后 , 共同预谋并实施了使用荣亿公司曾用章重新补签数份空白借款合同、居间合同和委托收款协议的事实 。 张新红、崔清海、张雅青在明知借款合同系李磊鑫找韩要西伪造的情况下 , 在合同上分别作为出借人签名 。
至2015年 , 李磊鑫、张新红、张雅青、崔清海等债权人 , 提起多个诉讼 , 将荣亿公司及该公司部分股东等在驻马店市起诉 , 共计要求荣亿公司归还本息及其他费用1.3亿余元 。 其间 , 荣亿公司名下部分财产被法院查封冻结 。
关于检方对被告人韩要西、李磊鑫、张新红、张雅青、崔清海犯诈骗罪的指控 , 航空港法院审理后认为 , 被告人李磊鑫等人在明知被韩要西合同诈骗后 , 且在已知真实借款方并非荣亿公司的情况下 , 为了挽回自己的损失 , 伪造证据材料 , 并以该伪造的证据材料对荣亿公司提起民事诉讼 , 意图通过法院的民事判决 , 将荣亿公司的财产非法占为己有 , 其行为符合虚假诉讼罪的构成要件 。
2017年6月19日 , 航空港法院判决韩要西犯合同诈骗罪、职务侵占罪、虚假诉讼罪 , 数罪并罚 , 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 , 并处罚金十一万元 , 法院还判令其向十三名/家被害人/被害单位退赔5654.43万元 , 其中含张新红、张雅青等人的2604.64万元 。
此外 , 李磊鑫、张新红、崔清海、张雅青四人也都被判犯虚假诉讼罪 , 李磊鑫被判处四年有期徒刑 , 其余三人刑期均为二年 。 另有一被告人被判犯隐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 , 判一缓一 。
四债权人被改判无罪
对于一审结果 , 检方和五名获实刑的被告人均不服判 。 该五名被告人均提起上诉 , 而航空港检察院也提起抗诉 。
郑州中院审理后认为 , 原判认定合同诈骗、虚假诉讼的事实不清 。 2018年2月8日 , 郑州中院裁定撤销原判决 , 发回重审 。
航空港法院重审查明 , 2012年3月27日 , 经李磊鑫介绍 , 韩要西与张雅青等人签订了550万元的借款合同 , 借款方是荣亿公司 , 韩在借款人处盖上了荣亿公司正常使用的印章 , 并提供了受其控制的荣亿公司对公账户 。 韩要西将这些钱用于偿还借款及支付李磊鑫利息 。
之后 , 李磊鑫经常给韩要西控制的两个个人账户中转钱 , 也与韩签订了多份借款合同、居间合同 , 并在借款人处签字 , 加盖其私刻的荣亿公司的公章 。 因为韩要西让李磊鑫把钱都是打入个人账户而不是公司账户 , 故而李磊鑫还让韩要西签了委托收款通知 。
澎湃新闻注意到 , 和原一审相比 , 重审一审时航空港法院未认定李磊鑫在得知韩要西使用私刻荣亿公司的印章签订借款合同后 , 共同预谋并实施了使用荣亿公司曾用章重新补签数份空白借款合同、居间合同和委托收款协议的事实 。 也未认定张新红、张雅青、崔清海是在明知借款合同系李磊鑫找韩要西伪造的情况下 , 在合同上分别作为出借人签名 。
关于公诉机关对被告人李磊鑫、韩要西、张新红、崔清海、张雅青的行为构成诈骗罪的指控 , 经重审审查 , 韩要西于2012年3月至2014年3月 , 经李磊鑫分别骗取张新红、崔清海、张雅青、刘国兰、焦玉平等人借款8870.93万元 , 至2014年4月还款6466.28万元 , 未还2604.65万元属实(未计算借款利息) 。
航空港法院认为 , 这表明 , 在被告人韩要西与被告人李磊鑫等人之间存在借款事实 。 在此情况下 , 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不足以确实充分的证实被告人李磊鑫、张新红、崔清海、张雅青在提起民事诉讼的过程中 , 主观上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 , 故该项指控证据不足 , 不能成立 。
2019年5月27日 , 航空港法院重审改判李磊鑫、张新红、崔清海、张雅青无罪 。 韩要西的罪名从一审判定三个变为两个:合同诈骗罪和职务侵占罪 , 原一审判定的虚假诉讼罪不成立 , 刑期由二十年改为十八年;并判令其退赔合同诈骗和职务侵占犯罪所得 , 其中含张新红、张雅青等人的2604.64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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