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发布古叙煤电石屏一矿“10·26”顶板事故调查报告( 六 )


三是安全生产投入不足 。 该矿2019年1-9月生产原煤40.07万吨(仅为核定生产能力的1/3) , 较去年同期下降22.7% , 经营收入及安全费用提取总额减少 。 矿井采掘接替紧张 , 事故工作面遇复杂断层但无接替工作面 。 事故工作面安装使用的ZY2800/09/21掩护式液压支架使用年限已超过7年 , 设备老化严重 。
四是安全教育不力 , 培训无针对性 。 该矿对职工的培训方式单一 , 未分岗位、分工种开展有针对性的安全培训 。 特别是从掘进队先后抽调30人到采煤一队重新组建了安装队 , 安装队组建后未开展转岗安全培训教育 。 矿井普遍存在以会代训现象 , 职工接受安全教育的效果差 , 致使作业人员整体的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不高 , 对现场的作业环境和灾害情况认识不够 , 应对和处置灾变的能力不足 。
五是煤矿上级公司的投入保障、人才储备、安全监管不到位 。 古叙煤田公司债务负担重、经营状况差 , 安全投入保障不力 , 职工收入较低 , 生产作业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和工程技术人员流失严重 。 现有的部分管理人员和工程技术人员经验不足 , 隐患排查、专项整治、技术审查等安全管理工作难以有效落实到位 。
六是出资人安全监管职责履行不到位 。 古叙煤田公司上有四川煤气化公司、泸天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泸州市工投集团、泸州市国有资本运营管理公司、泸州市国资委等多个层级 。 管理层级多、管理关系复杂 , 导致安全生产责任不清 , 出资人安全监管职责履行不到位 。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 , 该起事故性质为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
五、事故责任认定与处理建议
(一)对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1.徐正元 , 中共党员 , 石屏一矿安装队分管机电副队长 , 事故当班跟班队干 。 对顶板破碎、离层等事故风险认识不到位 , 应对处置工作面顶板垮漏灾变能力不足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 应对此次事故负重要责任 。 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监察部、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1号)第十二条的规定 , 建议给予撤职处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 , 建议撤销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 。
2.陈志兵 , 中共党员 , 石屏一矿安装队队长 。 生产劳动组织不合理 , 对工作面长时间未能正常推进 , 顶板破碎、离层等客观条件变化形成的事故风险预见性不足 , 重视程度不够 , 对本队职工培训教育不力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 应对此次事故负重要责任 。 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监察部、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1号)第十二条的规定 , 建议给予撤职处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 , 建议撤销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 。
3.钱长江 , 石屏一矿安装队党支部书记 。 对工作面长时间未能正常推进 , 顶板破碎、离层等客观条件变化形成的事故风险预见性不足 , 重视程度不够 , 对本队职工培训教育不力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 应对此次事故负重要责任 。 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 , 建议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
4.宋以均 , 中共党员 , 石屏一矿调度室主任 , 事故当班蹲点干部 。 对工作面长时间未能正常推进 , 顶板破碎、离层等客观条件变化形成的事故风险预见性不足 , 重视程度不够 , 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 应对此次事故负重要责任 。 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监察部、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1号)第十二条的规定 , 建议给予行政降级处分 。
5.吴飞 , 中共党员 , 石屏一矿安全副总工程师 , 事故当班带班矿级领导 。 对工作面长时间未能正常推进 , 顶板破碎、离层等客观条件变化形成的事故风险预见性不足 , 重视程度不够 , 现场安全安全管理不到位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 应对此次事故负重要责任 。 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监察部、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1号)第十二条的规定 , 建议给予行政降级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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