射钉枪|男子网购射钉枪获刑续:自称为装修而买,三次审判均认定有罪( 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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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中院在终审裁定中维持了此前的有罪判决 。
鉴定数据存在差异 , 三次审理均判有罪
龚先生对鉴定结果的质疑源于两次枪支鉴定报告中 , 对涉案射钉枪的测试数据 , 据他提供的两份鉴定报告显示 , 两次鉴定的各组数据存在诸多差异 , 枪声数据、弹丸大小、枪管长度、枪管口径以及最后测试的枪口比动能都有所不同 。 根据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 , 发射弹丸的枪口比动能大于等于1.8焦耳/平方厘米 , 一律认定为枪支 , 我的射钉枪第一次鉴定测试结果为6.64焦耳 , 第二次为194.14焦耳 , 差异巨大 。
鉴于上述原因 , 案件发回重审后 , 房县公安局又对涉案的射钉枪进行了第三次鉴定 , 该局在2020年5月30日出具鉴定意见通知书称 , 对龚某持有的宝马X5射钉枪进行枪支性能鉴定 , 鉴定意见是认定为枪支 。
龚先生称 , 这次鉴定他从始至终没有见到鉴定报告中的具体内容 。 房县法院经过重审于2019年12月30日作出一审判决 , 认为龚先生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 , 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 , 且未造成严重后果 , 并具有主动上缴等情节 , 酌情对其免予刑事处罚 。
澎湃新闻注意到 , 判决书中关于第三次枪支性能鉴定的描述 , 仅称送检射钉枪枪口比动能大于1.8焦耳/平方厘米认定其为枪支 , 没有具体数据 。
龚先生认为自己的射钉枪是生产工具并非枪支 , 房县法院的有罪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 其行为不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 , 并据此提出上诉 , 请求法院宣判他无罪 。 十堰中院经过审理认为 , 龚先生虽经过合法途径购买射钉枪 , 但同时还购买了精密钢珠、高压气瓶、磁力环、无缝钢管等物品 , 均为枪支配件 , 经过三次鉴定 , 均认定涉案射钉枪为枪支 , 且有证人称曾见过龚先生的枪 , 可以打鸟 。
十堰中院据此认为 , 现有证据可以认定龚先生明知涉案射钉枪为枪支而故意持有 , 并据此于2020年7月16日裁定驳回上诉 , 维持原判 。
【射钉枪|男子网购射钉枪获刑续:自称为装修而买,三次审判均认定有罪】8月22日 , 龚先生在收到终审裁定后告诉澎湃新闻 , 尽管案件经过重审后 , 将他的刑罚由管制一年一个月改判为免于刑事处罚 , 但我仍然认为我无罪 , 我还将继续申诉 。 (澎湃新闻采访人员 陈雷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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