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李思侠案:一份和稀泥式的存疑不起诉
#陕西李思侠案# 本文陈述了三个观点:一、基本事实都没调查清楚 , 黑白颠倒 , 程序违法;三人无罪事实清晰、证据确凿 , 绝非@石泉检察 口中的“有罪证据不足” 。二、@石泉检察 认定三人有罪的证据不足 , 却对证据的合法性问题避而不谈 , 显然是对上级检察机关@安康检察 纠错的负隅顽抗 。三、张海成的 “盲人” 身份一再被漠视 。时平远沸沸扬扬的陕西安康李思侠案 , 经二审法院发回重审后 , 石泉县检察院最终撤诉并作出不起诉决定 。 然而 , 不起诉的理由 , 系因三人在犯罪动机上“证据不足” , 属于严重打了折扣的无罪
对此结果 , 三位当事人均表示不认可、不接受 。 首先 , 存疑不起诉并不意味着案件彻底终结 , 当某一天案件证据充分了 , 三人随时可能再次面临起诉;其次 , 非法采矿、破坏环境的行为至今不被立案追责 , 而三人为了保护生态环境 , 为了维护村民公共利益 , 举报污染正当维权 , 反被指控寻衅滋事甚至“恶势力” , 纯属典型的是非不分 , 黑白颠倒 。因此 , 三位当事人坚持申诉 , 要求石泉县检察院将存疑不诉纠正为“没有犯罪事实”的绝对不起诉 , 还三人彻底的清白 。基于掌握的情况 , 笔者也认为 , 这份存疑不起诉决定 , 应当予以纠正 。 理由有三:第一 , 基本事实都没调查清楚 , 黑白颠倒 , 程序违法;三人无罪事实清晰、证据确凿 , 绝非检方口中的“有罪证据不足” 。一审阶段 , 石泉县检察院作为公诉机关 , 将侦查机关的意见照单全收 , 原模原样搬上法庭 , 将明显的民事争议拔高成刑事犯罪 , 普通的维权行为凑成“首起恶势力” 。 职责严重失守 , 让人大跌眼镜 。二审法院发回重审的理由认定原审“在案件审理中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 , 换言之 , 一审在诉讼程序上有违法情形 , 且影响不小 。 比如侦查机关大量辅警参与办案、侦查人员审讯过程有明显的指供诱供行为、不如实记录、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被限制被剥夺、一审没有庭审录音录像、裁判文书不上网……种种违法 , 数不胜数 。如今 , 石泉县检察院这份不起诉决定书显示:该院于2020年8月9号阅卷 , 14号向石泉县法院申请撤诉 , 15号就以证据不足作出不起诉决定 。 结案速度之快 , 让人不得不质疑:一桩发生在秦岭的环保维权案 , 就这么疑难复杂到历经一审、二审和重审程序仍然查不清楚?为何采矿主一纸诉状公安机关就能立案 , 而村民持续举报多年的非法采矿、非法买卖爆炸物事实至今不被追诉?是违法开采秦岭山脉有罪还是保护青山绿水有罪?
负有法律监督义务的石泉县检察院 , 对案情到底熟不熟悉?基本事实查清了没有?有没有仔细阅卷?对在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没有进行严格审查?那些隐藏办案机关罪证的同步录音录像光盘有没有看过?匪夷所思的做法 , 让人不得不质疑石泉县检察院这种和稀泥的处理方式 , 是否另有隐情:是案情本身复杂 , 还是案件背后的关系复杂?李思侠案件 , 有权力干预的因素 , 且无证开采、破坏秦岭生态、职能部门踢皮球不作为、村民生存权益被常年侵害等都是不争的事实 。 很明显 , 石泉县检察院无论在一审还是重审阶段 , 都丧失履职 , 对案件事实未尽应有的调查、审查和证明责任 。
第二 , 石泉县检察院认定三人有罪的证据不足 , 却对证据的合法性问题避而不谈 , 显然是对上级检察机关纠错的负隅顽抗 。二审期间 , 三位当事人及其辩护律师均做完全无罪辩护 , 并指出一审判决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及程序方面存在的严重问题 , 尤其是辩护律师在法院连续两周查阅证人询/讯问录像时发现 , 侦查人员大量的指证、诱供、不如实记录等违法情形(比如证人辩解不记录 , 却将证人没说过的话记入笔录 , 或将侦查人员的话记在证人名下) , 电子数据存储、提取不规范(哈希值无法对应) , 当事人被扣押的手机和电脑硬盘重要数据疑被删除等等严重违法问题 。律师甚至发现 , 有些证人笔录如复制粘贴 , 几乎一字不差 , 不同证人笔录显示连喝水、休息、上厕所的时间都一模一样 。经查阅在案录像光盘 , 二审检察机关在庭前会议及庭审现场也承认了本案证据问题:关键证人的前后笔录发生重大变化 , 证人同步录音录像反映出在询问、讯问过程中侦查人员确实存在问题 , 并主动撤回了部分证人笔录(排除非法证据) 。然而 , 石泉县检察院对二审程序中已然查实的种种违法情形视而不见 , 对上级检察机关的意见不听取、不采纳 , 拒绝对侦查机关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尽到任何审查责任 , 轻描淡写一句“证据不足” , 无疑是想掩盖侦查机关的错误 , 也有意规避自身应当承担的检察责任 。第三 , 张海成的 “盲人” 身份一再被漠视 。一审阶段 , 石泉警方三千里跨省抓捕盲人张海成 , 羁押期间未采取任何导盲措施;作为公诉机关的石泉县检察院 , 起诉意见中对张海成的盲人身份只字未提 , 也从未对张海成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 , 更未依据《刑法》有关规定 , 将其作为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法定情节 , 严重侵害了张海成作为残疾人应当享有的特殊权利;张海成在看守所期间 , 其生活、医疗上从未被给予特殊照顾 , 甚至托人代写的二审上诉状都被恶意“拦截” 。张海成曾于二审当庭指出 , 侦查阶段 , 因其根本无法查阅笔录 , 办案人员为其宣读笔录时 , 前后两名办案人员宣读的内容竟截然不同 , 张海成拒绝签字 , 因此还受到办案人员的威胁和警棍“敲打” 。这些细节 , 石泉县检察院是否知情?如果连这些细节都不做审查 , 何来公正可言?最起码 , 安康、石泉上下两级法院作出的裁定书中都已载明其“盲人”身份;石泉县检察院 , 怎么还会执迷不悟 , 一错再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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