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基金报|股市大消息!证监会出手:欺诈发行的,自己买回去!( 二 )


同时 , 下列主体不得成为回购对象:一是对欺诈发行负有责任的发行人董监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参与包销的证券公司及其关联方 。 二是买入股票时知悉或者应当知悉发行人存在欺诈发行行为的投资者 。
揭露日 , 是指欺诈发行在全国范围发行或者播放的报刊、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具有全国影响力的网站或者移动传媒等新媒体上首次被公开揭露 , 使证券市场知悉和了解欺诈发行行为之日 。
更正日 , 是指发行人在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自行公告欺诈发行之日 。
要点三:回购价格以市场交易价为准
一是发行人或者负有责任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回购股票的 , 应当以市场交易价格回购股票;投资者买入股票价格高于市场交易价格的 , 以买入股票价格作为回购价格 。 二是发行人或者负有责任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证券发行文件中对回购价格作出承诺的 , 应当遵守承诺 。
所称市场交易价格 , 按照欺诈发行揭露日前三十个交易日每日加权平均的算术平均值确定;上市时间不足三十个交易日的 , 按欺诈发行揭露日前全部交易日每日加权平均的算术平均值确定 。 投资者买入价格 , 按照该投资者买入股票的平均价格确定 。
举个例子 , 假如市场价格为10元 , 投资者A买入价格为5元 , 则回购价格为10元 。 投资者B买入价格为15元 , 则对应的回购价格为15元 。 相当于不论哪位投资者 , 其回购价格都将不低于其买入价格 。
要点四:回购程序与欺诈发行的行政处罚做好衔接协调
一是发行人或者负有责任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在责令回购决定书要求的期限内制定股票回购方案 , 并在制定方案后五个交易日内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发出回购要约并公告 。
【中国基金报|股市大消息!证监会出手:欺诈发行的,自己买回去!】二是发行人或者负有责任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可以委托投资者保护机构协助制定、实施股票回购方案 。
三是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投资者保护机构应当为发行人等制定、实施股票回购方案提供必要的协助 , 并配合责令回购决定的执行 。
此外 , 鉴于《证券法》规定的责令回购不同于《公司法》中的股份回购制度 , 因此不适用《公司法》有关股份回购的公司内部决策程序规定 。
上述负责人表示 , 责令回购作为一项独立的行政行为 , 证监会在履行监管职责中发现欺诈发行线索的 , 可组织核查并采取责令回购措施 。 该方案时效性较强 , 有利于保障及时采取责令回购措施 , 但需要与欺诈发行的行政处罚做好衔接协调 , 确保责令回购和行政处罚对于欺诈发行认定的一致性 。
要点五:欺诈发行打击力度再加大
《办法》遵循提高违法成本原则 , 通过剥夺责任主体的不当利益 , 强制其支付相应经济代价 , 并在一定情况下产生超过不当利益的经济损失 , 从而提高其违法成本 , 对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起到威慑和警示作用 , 最终实现减少欺诈发行行为的预防功能 , 为注册制改革有序推进提供保障 。
今年以来 , 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多次强调对资本市场违法犯罪“零容忍” , 随着新《证券法》实行 , 提高资本市场违法违规成本 , 加大对欺诈发行、虚假陈述等行为的惩处力度 , 对造假行为“零容忍” , 已经成为各方共识 。
此前 , 证监会在年中工作会议上再次提出 , 落实“零容忍”要求 , 严厉打击资本市场违法犯罪行为 。 持续加大对欺诈发行、财务造假、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恶性违法犯罪案件的打击力度 , 推动建立打击资本市场违法活动协调机制 , 推动构建行政执法、民事追偿和刑事惩戒相互衔接、互相支持的立体、有机体系 。 抓好证券集体诉讼制度落地实施 。 多渠道、多平台强化执法宣传 , 传递“零容忍”的鲜明信号 。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