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最高法: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调整为15.4%

20日 , 最高法院正式发布新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 调整了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 , 决定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为标准确定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 , 取代原《规定》中“以24%和36%为基准的两线三区”的规定 , 大幅度降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 , 促进民间借贷利率逐步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水平相适应 。 以7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的4倍计算为例 , 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为15.4%,相较于过去的24%和36%有较大幅度的下降 。
最高法|最高法: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调整为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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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最高法: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调整为15.4%】据最高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贺小荣指出 , 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不是越低越好 。 利率保护上限过高达不到保护借款人的目的 , 且存在信用风险和道德风险 。 利率保护上限过低则可能会出现两个结果:一是借款人在市场上得不到足够的信贷 , 信贷供给出现紧缺 , 加剧资金供需紧张关系 。 二是民间借贷从地上转向地下 , 地下钱庄、影子银行可能更为活跃 。 为补偿法律风险的成本 , 民间借贷的实际利率可能进一步走高 。

北京联盟_原题为:最高法调整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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