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友类借贷型诈骗主观目的可否推定而知
交友类借贷型诈骗,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借交友之名,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通过借贷形式,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 。在司法实践中,行为人归案后常常以“系男女朋友关系”“补签有借条”等借口,辩称自己只是编造理由借用而已,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应属民间借贷纠纷,妄图逃脱刑法的处罚 。对此,笔者认为,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原则是司法机关办理案件的基本遵循,但认定诈骗罪不能仅根据被害人财产损失结果客观归罪,从证据法理论及司法实践来看,在行为人口供缺位的情况下,根据行为人事前、事后表现出来的客观行为,借助刑事推定制度,也能有效解决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问题 。
非法占有目的与推定 。刑法通说认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取得型财产犯罪不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是诈骗罪的主观构成要件 。由于主观目的是行为人的主观心理态度,不像客观要件那样显性地存在,具有抽象性、隐蔽性 。在司法实践中,“交友类借贷型诈骗”主观要件直接证明比较困难,往往需要通过刑事推定予以认定 。
推定,是从已知事实推导出未知事实的逻辑思维活动,并非严格意义上的司法证明,而是一种替代司法证明认定案件事实的机制,在认定犯罪主观构成要件方面能够发挥重要作用 。一般而言,证据法学理论中,通常将推定分为法律推定和事实推定 。简言之,法律有明确规定的推定,称为法律推定,如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中的推定;司法人员运用经验法则、自然理性等作出的推定则为事实推定,关于诈骗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认定即属此类,因法律或司法解释尚无明确规定,司法人员须通过客观事实进行推定 。
推定规则:从基础事实到推定事实 。刑事证据法上之推定,是通过基础事实与推定事实的常态化联系来完成的 。推定必须植根于基础性事实,即在案的诸多客观事实或行为 。客观行为是行为人主观心态的外在表征,主观目的认定不以行为人的口供为转移,而应将主观目的的判定建立在对客观事实的综合考量之上 。作为推导基础的客观事实,称之为基础事实;推导出的结论,称之为推定事实 。在交友类借贷型诈骗案中,非法占有目的的推定,通常可以从几个方面的基础事实着手:
【交友类借贷型诈骗主观目的可否推定而知】首先,认识之初是否使用了欺骗手段 。主要表现在:其一,行为人是否利用了假名字与被害人交往 。实践中,行为人往往并非真心与被害人相处,为了避免使用真实姓名带来不必要的麻烦,逃脱可能的风险,常常编造虚假名字与他人交往 。其二,行为人是否夸大了自己的社会地位、经济实力等 。实践中,有些行为人善于包装自己,常常租豪车、装大款,为了诱使被害人上钩,还虚构本人经营有公司或者是公司高管等,骗取被害人信任,与之深入交往 。
其次,相识之中是否蓄意寻找各种理由骗取财物 。实践中,在行为人与被害人感情日渐升温之后,行为人便开始了自己的骗钱行径,往往会编造公司经营需要资金周转等借口,并承诺日后加息返还 。偶尔,还以亲人生病住院、帮朋友还钱等为借口,以假情义行真骗钱之实 。由于行为人在日常交往中,经常会发一些与工程或项目有关的视频、图片等信息,往往让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相信行为人借钱之后有经济能力归还,加之以男女朋友相处的因素,被害人对于行为人的借钱请求一般都会满足 。
再次,骗钱之后资金是否用于创造履约能力的活动 。实践中,行为人骗取资金后,从未用于正常的投资经营,而是用于赌博、消费等挥霍行为 。甚至,行为人还将骗取的资金用于与其他人的交往活动中 。
最后,被识破之后是否积极筹款退还资金 。通常,随着行为人与被害人的长期交往,当被害人洞察出行为人的一切都是编造的、虚假的之后,被害人往往会立即要求断绝关系,并提出还款要求 。此时,部分行为人往往自作聪明,打一张借条给被害人,以为这样做就是民间借贷纠纷,便不会被追究诈骗罪的刑事责任,却没有任何的还款行为 。实质上,行为人没有任何经济能力,也没有积极还款的意愿,补签的借条只是试图掩盖诈骗行为的空头支票,不具有任何实际意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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