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垃圾|三部门:2023年全面建成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体系

□ 本报记者 万静
针对当前城镇生活垃圾分类和处理设施存在的短板弱项 , 近日国家发改委联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生态环境部印发了《城镇生活垃圾分类和处理设施补短板强弱项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 , 对于补齐生活垃圾分类处理能力缺口 , 推动形成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生活垃圾分类和处理体系意义重大 。
46个城市为突破口
【生活垃圾|三部门:2023年全面建成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体系】针对目前我国城镇生活垃圾分类和处理设施方面存在的短板弱项 , 《实施方案》进行了深入系统的分析 , 针对长期以来存在的难点堵点问题 , 提出了切实可行的重点任务和建设方案 。
在垃圾分类收集运输体系构建方面 , 《实施方案》率先以《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明确的46个重点城市为突破口 , 着力推进重点城市分类收集运输体系建设 , 要求到2023年全面建成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和分类运输体系 。 随后再考虑以京津冀及周边、长三角、粤港澳大湾区、长江经济带、黄河流域、生态文明试验区等有条件区域为重点 , 有序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处理 。
在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建设方面 , 《实施方案》合理考虑规模化垃圾焚烧处理设施建设要求 , 以生活垃圾日清运量300吨为限 , 分类推进垃圾焚烧设施建设 。 在生活垃圾日清运量超过300吨的地区 , 大力推行垃圾焚烧发电 , 要求到2023年基本实现原生垃圾“零填埋” 。
在垃圾焚烧处理能力提升方面 , 《实施方案》鼓励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城区范围内的垃圾焚烧处理设施开展超低排放改造和有色烟羽治理 , 主要考虑这些区域垃圾焚烧设施离居民生活中心较近 , 开展相关改造治理可以减少烟气排放产生的视觉影响 , 逐步提升居民对垃圾焚烧设施的接受度 。
在生活垃圾填埋场建设方面 , 垃圾填埋设施是生活垃圾处理必须具备的保障设施 , 也是焚烧产物无害化处置的最终途径 。 《实施方案》要求各地在摸清垃圾填埋场剩余库容的基础上 , 合理规划填埋场建设 。 对于地级以上城市以及具备焚烧处理能力的县(市、区) , 不再新建原生生活垃圾填埋场 , 现有填埋场作为应急保障设施使用;对于暂不具备建设焚烧处理能力的地区 , 《实施方案》也明确可以合理规划建设符合标准的生活垃圾填埋场 。
在厨余垃圾处理设施建设方面 , 针对厨余垃圾处理面临的分类收集和消纳途径等具体问题 , 《实施方案》对厨余垃圾处理设施建设提出了稳步推进的要求 , 要求各地在出台垃圾分类法规和对厨余垃圾处理提出明确要求的前提下 , 加快推进厨余垃圾处理设施建设 。
填埋处理能力不足
虽然我国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取得较大成效 , 但是生活垃圾分类处理设施仍存在突出问题 。 据住建部相关负责人介绍 , 我国生活垃圾分类处理机制方面还存在以下四点主要问题:
垃圾分类收集运输设施缺口严重 。 整体来看 , 我国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系统仍不完善 , 普遍存在混收混运现象 , 许多城市分类收运设施难以满足生活垃圾清运量及分类情况要求 , 收集运输体系与居民分类投放需求不匹配 , 尚不能做到有效分类收集转运 。 多数县城还没有条件实行有效的分类收集转运 , 建制镇基本不具备分类收集转运能力 。
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能力有待提升 。 考虑到长期环保达标及管理等因素 , 垃圾填埋处理的综合成本已超过焚烧处理 , 未来需要大力发展生活垃圾焚烧处理 。 目前我国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率不到50%、县城生活垃圾焚烧处理率不到20% , 仍有70多个城市、1400余个县焚烧处理能力有缺口 。 此外 , 生活垃圾焚烧飞灰处置能力严重不足 , 早期建设的焚烧设施急需进行提标改造 , 大多数县城生活垃圾清运量小于300吨/日 , 难以建设规模化垃圾焚烧发电设施 , 需要发展小型垃圾焚烧处理设施 。
生活垃圾填埋处理能力仍然不足 。 我国城镇生活垃圾填埋场剩余库容底数不清 , 已建生活垃圾填埋场多数已达到使用年限 , 面临封场 , 垃圾焚烧后灰渣处置也存在填埋需求 , 用于应急和兜底保障的新建填埋场又因选址困难 , 难以落地建设 。 同时 , 垃圾填埋场还面临渗滤液、填埋气收集处理等难题 , 环境污染风险较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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