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年|京小槌普法|教你掌握股东出资义务的正确打开方式( 二 )


最后 , 公司虽然为张小甲出具了《证明》 , 但该《证明》仅能在张小甲与公司之间具有效力 , 并不等同于张小甲向公司账户足额存入了出资并据此进行了工商变更登记 。 依据现有的工商登记信息 , 张小甲仍未完成出资义务 。
因此 , 张小甲并未依法完成股东出资义务 。 依据《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 , 应当在未完成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
情形二:以实物方式进行出资但实物评估价低于应缴纳出资额
张小乙:我是实物出资 , 已经把设备/厂房/车辆交给公司了 , 我都不用交钱 , 怎么可能差钱儿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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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小乙称 , 公司生产需要使用一种造价昂贵的生产设备 , 张小乙就是以这一设备作为出资的 。 张小乙将设备交付公司后 , 由具备资质的第三方对设备进行了评估 , 并经股东大会对设备所对应的出资金额进行了确认 。 张小乙认为自己的出资程序非常规范 , 况且自己都不是以货币出资的股东 , 怎么可能出现欠缴出资额的情况呢?!
京小槌:张小乙虽然以实物出资 , 但公司章程规定了实务出资所对应的出资额 。 张小乙作为出资物的设备经评估后 , 评估金额显著低于了公司章程规定的应缴纳出资额 , 对此 , 张小乙有义务补足这一差额 。 而张小乙并未在认缴期届满前补足该差额 , 实为未完成股东出资义务 。 依据《公司法》 , 应当在该差额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
已按照认缴额足额缴纳出资额 , 是否应当承担责任?
张小丙:工商登记信息显示我已经足额缴纳了出资额 , 我没有逾期 , 而且我也不是实物出资股东 , 为什么还要带上我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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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小丙是一位具有诚信意识和守法精神的股东 , 公司设立后 , 就提前完成了出资义务 。 即便如此 , 张小丙为什么仍被要求承担责任呢?
京小槌:公司设立后 , 张小甲并未依法完成股东出资义务 , 张小乙所出资设备的实际价额低于公司章程规定的价额 , 依据《公司法》的规定 , 张小丙作为公司设立时的股东 , 应对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应承担的补充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 当然 , 法律保护每一位守法公民 , 《公司法》同时规定 , 张小丙承担责任后 , 可以对前述股东进行追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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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三个情形 , 比较全面的展现了股东因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而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情形 。 大家是否对出资义务有了更深入的理解呢?
在此京小槌建议 , 股东的最佳姿势是:以股东账户向公司账户转入出资 , 并备注“出资款”或“投资款” , 然后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 最后的最后 , 向工商登记机关申请进行工商变更登记 , 对股东的出资状态进行变更 。

认缴制为创业者提供了缴纳出资的缓冲期 , 但并没有免除股东的出资义务 。 公司虽然具有独立人格 , 以自己的财产对外承担债务 , 前提却是股东必须按期足额缴纳出资 。 如果股东想借此逃避出资义务 , 把认缴制作为“空手套白狼“的盈利工具 , 只想坐享股东分红 , 却不想付诸出资 , 稍有经营不测 , 便放任公司沦为被执行人 , 想象自己还可以”金蝉脱壳“ , 那么《公司法》会告诉你 , 这将统统成为一厢情愿的”白日梦“ , 出资义务是你的就永远是你的 , 即使在执行程序中 。
当然 , 对于那些认真履行了出资义务的股东们 , 请务必遵守《公司法》规定的出资姿势 , 这些看似严苛的条条框框 , 有时也是保护诚信股东的武器 。 对于正确履行了出资义务的股东 , 公司独立人格会保护你的个人财产;对于为其他股东的出资补足义务承担了连带责任的股东 , 追偿权不会让你白白“付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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