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肃宁境内三车追尾后,法官化解五名异地原、被告之间的矛盾纠纷
肃宁法院最近审理了一起代位求偿权纠纷案件 , 真正实现了“让信息多跑路 , 当事人不跑腿” , 一站式化解了五名异地原、被告之间的矛盾纠纷 。
2018年10月2日17时许 , 在大广高速公路北京方向某处 , 张某、王某、周某三人驾驶的车辆互相追尾 , 造成三车受损 , 无人员受伤的交通事故 。 本事故经高速交警队认定:王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 周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 张某无责任 。
【法官|肃宁境内三车追尾后,法官化解五名异地原、被告之间的矛盾纠纷】2018年10月4日 , 张某就车辆损失向自己投保的某财保北京分公司要求赔偿 , 某财保北京分公司支付赔偿款后 , 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 代为行使张某向王某、张某及其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请求赔偿的权利 , 要求四被告支付24000元赔偿款项 。
刘法官收案后 , 发现该案发生在高速上 , 本案的原告、四被告的住址均在外地 , 分别为北京、贵州、张家口等地 。 该案事实比较清楚 , 为了避免当事人往返法院开庭扩大损失 , 刘法官与当事人进行沟通 , 将相关的法律文书向当事人进行网上送达 , 并组织了网上质证 , 网上调解 。 调解过程中中 , 王某、周某称自己的车辆入有保险 , 应由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 被告二保险公司表示 , 同意赔偿 , 但对于赔偿数额有异议 , 车损金额过高 。 刘法官前后打了不下30通电话 , 进行互联网开庭一次 , 反复与原、被告协商赔偿数额 。 最终 , 原、被告达成一致意见 , 被告二保险公司给付原告赔偿款17500元 。
法官说法:
本案属于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 法律规定比较明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 , 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 , 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 , 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为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
在法规规定和基本案件事实清楚的前提下 , 为了更好地给当事人提供优质的司法服务 , 节省当事人的诉讼成本 , 主审法官全程运用了智慧法院模式 , 开展网上送达、网上质证、网上开庭 , 并通过电话、微信联系各方当事人 , 实现了全案的网上办结 , 当事人矛盾纠纷的一站式化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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