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理性是司法裁判的本质( 二 )
实践理性之三:程序案例论 。实践理性的理论不仅体现在个案中,而且还体现在个案理论汇集成的普遍理论之中 。就司法裁判而言,典型案例或指导性案例对于民法而言,可以有效弥补法律规则之缺陷、司法方法之不足 。关于“限缩与扩张之间”关系问题,作者探讨了民事判决既判力的缘起、范围、扩张等问题,从比较法视野下考察了两大法系对既判力客观范围的规定,如大陆法系传统理论认为,其仅限于判决主文的判断事项,而普通法系则确立了判决排除效力制度,以此确保判决的最终性与权威性;申明“一事不再理”并不能代替既判力制度,对我国既判力制度进行了重构:对既判力制度应确立客观范围;设立客观范围的例外;确立中间确认之诉、争点确认之诉等,而这就是笔者认为的对既判力制度的普遍理论 。关于指导性案例作用,作者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指导性案例,不失为统一司法尺度的绝佳方案,同时也是参与公共决策的绝佳方式 。这自然是指导性案例的一种作用,然而,笔者想指出的是另外一种作用,即指导性案例就像丹宁勋爵所说的“法律的界碑”一样,通过发布指导性案例,给司法裁判者以指引,它们就像标明着原则界线的石碑,就像用以辨明方向的灯塔,为后来者确定了法律适用的进程 。这种指引、这种辨明,是一种普遍意义上的、绝非个案意义上的指引、辨明 。
正如学者梁慧星说的那样,“民法学是实践的科学,是实践社会正义的艺术!”于此,司法裁判的作用,就是将“纸上的法律”演绎成为现实生活的“行动中的法律”,以此表明这是一种如奥地利法学家埃利希眼中“活法”的运用 。读罢此书,有几点感受:一是注重学说观点与案件处理之间的相互协力,在理论与实务之间架起连通桥梁,以此实现解决争议之目的,体现实践理性之特征;二是注重法学方法论的运用,如民法解释的方法和技术,将矛盾纠纷放置于既有规范体系之下进行考量,得出合法合理的结论;三是将理论与实践紧密结合起来,使得司法裁判始终以利益平衡为路径,以公平公正分配利益为载体,充分发挥裁判功效,切实体现“法律是社会现实的真实反映”之理念 。由此,该书所蕴含的方法、理念、技巧值得每一位司法实务工作者耐心研读、仔细揣摩 。
【实践理性是司法裁判的本质】(作者为全国检察业务专家、青海省人民检察院第六部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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