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案件量刑建议精准化研究
□认罪认罚案件的特殊性衍生出量刑建议对裁判的拘束力,体现了公诉权对裁判权的新型监督关系,也引发了个别质疑,为了消除分歧形成共识,可从两方面进一步协调改进:一是在更新认识和转变观念中讲求方法;二是为量刑建议的精准化提供制度保障 。
□为进一步促推量刑建议精准化的发展和完善,下一步可着重从两个方面开展研究:一是确立“量刑建议明显不当”的原则和标准;二是以比较法视野研究域外量刑建议精准化 。
随着2018年刑事诉讼法的修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上升为法律规范 。贯彻立法要求,检察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实施意见,大力推进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积极提出量刑建议,特别是检察机关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的数量持续增长 。从2019年全年数据看,全国检察机关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比率和量刑建议法院采纳率稳步上升 。但是,也有人对确定刑量刑建议提出质疑,认为量刑建议精准化会侵蚀审判权,特别是量刑裁量权 。实践中,个别地方认识分歧仍有不同程度的存在 。
鉴于此,笔者认为有必要从相关案例和司法实践出发提炼相关问题——如认罪认罚案件中量刑建议精准化会产生何种影响,由此产生的分歧如何消解,量刑建议精准化的发展路径和研究方向如何选择等——并对此加以思考、分析和回应 。
认罪认罚案件中裁量权与建议权关系的“变”与“不变”
认罪认罚案件中提倡量刑建议精准化有其独特的意义和价值,如契合协商性司法的诉讼规律和定案要求,符合案件速审的效率追求,有利于诉讼稳定和裁判安定等 。但新制度、新理念的推行亦会对旧有的诉讼结构和理念认识产生影响,对此有必要进行规范分析 。
(一)量刑裁判权的决定性地位作用没有变化
法院在认罪认罚案件中采纳量刑建议,尤其是对确定刑量刑建议的采纳并意味着其量刑裁判权的丧失,其实,唯有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已严重偏离量刑基准和刑罚根据,法院还必须照单全收,不得更改,才意味着法院量刑裁判权的转移和旁落 。实践中,大量的认罪认罚案件集中于轻罪案件,类型以危险驾驶罪、盗窃罪、轻伤害罪为主,案情较为简单,大多适用速裁或简易程序 。对于这些案件,检法之间已形成了一套成熟且共通的量刑规则和标准,出现明显量刑偏差的可能性不高 。既然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没有不当之处,法院采纳自然在情理之中 。而且,在审理认罪认罚案件的过程中,无论对于幅度刑还是确定刑量刑建议,法院都要秉持罪刑法定和罪刑相适应的原则,适用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对量刑问题展开审查,然后作出裁判 。因此,在认罪认罚案件中,量刑裁判权的地位作用没有根本变化 。
(二)量刑建议对量刑裁判有实质拘束力
认罪认罚案件中的量刑建议是控辩双方协商后达成的合意,凝聚着控辩双方的共识,具有司法公信力,法院应在一定限度和范围内受其拘束,具体表现在三个方面 。
一是法院一般应当采纳量刑建议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01条规定,在认罪认罚案件中,除法定情形外,法院应当采纳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 。对于法院不采纳量刑建议的例外情形,法律也规定得十分明确,如被告人不构成犯罪或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以及被告人反悔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 。这些情形其实都是认罪认罚案件适用的前提条件,与量刑建议并无直接或实质关联 。应当说,认罪认罚案件中的量刑建议对法院的量刑裁判具有一定拘束力 。
二是法院须对量刑建议保有适度容错性 。从前述规定看,只有法院经审理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的,才可以建议检察院调整量刑建议 。如果作反向解释,即使量刑建议有些许偏差,没有明显不当,法院也应采纳 。之所以如此,还是因为量刑建议是控辩双方合意的体现,作为国家公权力机关的检察院的承诺应当具有公信力,符合司法诚信原则的要求 。所以,量刑建议如只有小误差,法院也应当保持一定的宽容度和容错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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