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案件量刑建议精准化研究( 三 )
二是保障辩方权利,提升协商公信力 。在认罪认罚案件中,控辩双方被赋予了量刑协商权,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是在听取辩方意见的基础上,与辩方达成的共识 。由于部分地区在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存在一定的形式化倾向,加之犯罪嫌疑人获得的有效辩护、法律帮助也存在不足,导致控辩双方就量刑等方面的协商存在不对等、不充分的情形,进而影响量刑建议的公信力,对法院产生的拘束效果也不理想 。为此,有必要适度扩大值班律师的权利,让值班律师向“准辩护人”方向迈进;设立检察机关听取犯罪嫌疑人、辩护人或值班律师意见的专门环节,确保协商的对等性与实质性,增强量刑建议的司法公信力和认可度 。
下一步需要研究的问题
随着认罪认罚案件中量刑建议精准化的不断深入推进,其制度优势已逐渐转化为司法的治理效能,也为更多的检法机关所接受 。为进一步促推量刑建议精准化的发展和完善,下一步可着重从两个方面开展研究 。
(一)确立“量刑建议明显不当”的原则和标准
从司法实践来看,“量刑建议是否明显不当”已成为共识外新的认识分歧点 。如前所述,在认罪认罚案件中,法院对量刑建议有适度容错的法律义务,但对于“量刑建议明显不当”的案件可不予采纳量刑建议 。如何区分量刑建议“不当”与“明显不当”,理论上有分歧,实践中亦无标准 。有同志认为,“明显不当”是指刑罚的主刑选择错误,刑罚的档次、量刑幅度畸重或者畸轻,适用附加刑错误,适用缓刑错误等 。还有观点认为,“明显”描述的是不当的程度,应当从一般人的正常认知角度进行判断,具体可以从量刑建议违反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与同类案件处理明显不一致、明显有违一般司法认知等方面把握 。一些地方也进行了初步探索,例如山东省的地方性规则从7个具体方面划定了“明显不当”的判断基准 。然而,上述原则或标准能否为法检双方认可并切实付诸实践,均需观察、总结和完善 。
(二)以比较法视野研究域外量刑建议精准化
在开展量刑建议的日本、荷兰,检察机关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已有先例 。“日本在公判程序中,检察官请求将抽象之规定适用于具体案件时,不仅应对是否存在犯罪构成要件的事实进行陈述,还应当明确适用的法条,陈述妥当的具体刑罚种类及其份量的意见 。”荷兰检察系统于1995年开始着手制定精细化的量刑建议准则,简称“北极星准则”,为检察官在作出具体量刑建议时提供重要参考 。如果这些国家在长期实践中确实是在施行具体求刑,那么其中检法关系的协调以及相关保障制度的构建就值得我们参考和借鉴 。
(作者为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所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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