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案件量刑建议精准化研究( 二 )


三是法院对明显不当的量刑建议改判时须接受程序性约束 。从第201条第2款来看,即使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法院也应先建议检察机关调整量刑建议,如果检察机关不调整量刑建议或者量刑建议调整后仍然明显不当的,法院才能依法作出裁判 。这体现了量刑建议对法院在量刑裁判上的程序性约束 。调研中,一些同志曾认为,对于量刑建议明显不当的,法院可不待检察机关调整量刑建议直接下判 。这一认识偏离了立法规定 。从第201条的条文结构看,立法将“量刑建议明显不当”的情形单独设为第2款,没有将其作为法院不采量刑建议可直接作出裁判的一种,并列置于该条第1款的几种例外情形中,显然是认为法院对于量刑建议明显不当的不能直接下判,而须前置性地给予检察机关与被告人再次协商后提出新的量刑建议的机会 。该规定为量刑建议在庭审中的再次调整提供了契机,是对案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一次“挽救”,其中暗含着法院对被追诉人在之前协商中相关实体和程序处分权的尊重,更是量刑建议对法院在量刑裁判中程序性约束的体现 。
总之,在认罪认罚案件中,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对法院的量刑裁判已产生了实质拘束力,这是以往检法关系中不曾出现的 。但法院仍然是量刑裁判的“一锤定音”者,拥有量刑决定权 。
认罪认罚案件中认识分歧的消除
认罪认罚案件的特殊性衍生出量刑建议对裁判的拘束力,体现了公诉权对裁判权的新型监督关系,但也引发了个别质疑,为了消除分歧形成共识,可从两方面进一步协调、改进 。
(一)在更新认识和转变观念中讲求方法
就调研情况看,对认罪认罚案件中量刑建议的精准化,检法两方都处于渐进接受的过程 。2016年开始试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地区,特别是案件量大的基层法院,通过几年的试点磨合,法官基本不排斥对轻罪案件的确定刑量刑建议 。只要量刑建议的提出在形式上符合计算逻辑、司法经验和量刑规则,大多会被采纳 。在这些地区抗诉率、上诉率也很低,确实起到了为法官减负,为审判提速的良好效果,总体实现了双赢多赢共赢 。与此相反,在一些刚开始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远郊地方,由于适用时间不长,加之当地的刑事办案量不大,确定刑量刑建议在实践中的优势还未充分凸显 。故而,实现量刑建议精准化可以考虑坚持循序渐进、稳步推进的原则,按照案件类型和复杂程度等标准分情形、分阶段推进 。
一是先易后难、先简后繁,分阶段推进 。在那些存在一定认识分歧的地区,考虑先从适用速裁程序的案件入手,或者先从以危险驾驶罪、盗窃罪等为代表的简单轻罪案件入手,鼓励检察机关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的情况下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将确定刑量刑建议在审判提速、诉讼安定等方面的优势尽快显现出来,让大家切实感受到在认罪认罚案件中倡导量刑建议的精准化对提高司法效率等有益 。
二是因地制宜,灵活调整量刑建议的形式 。各地可根据不同情况,因地制宜,以量刑建议精准化为基本导向提出不同形式的量刑建议,如可以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也可以提出范围很窄的幅度刑量刑建议,还可以提出附条件的量刑建议,让裁判者在不同的案件中保有一定弹性的量刑权 。在一些复杂的重罪案件、新类型或不常见犯罪案件中,即使被告人认罪认罚,也并非必然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 。
(二)为量刑建议的精准化提供制度保障
【认罪认罚案件量刑建议精准化研究】除了挖掘量刑建议精准化的内生动力,还可加强制度性保障的外部供给 。
一是深化审检共识,完善量刑指导意见 。2017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修订后的《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将15种犯罪纳入其中,规范了量刑的规则和方法 。当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推出《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又增加了8种常见犯罪的量刑标准 。虽然两个“量刑指导意见”已涵盖到23个常见罪名,但仍难以满足实际工作的需要 。“两高”应统一认识,借助大数据、人工智能等辅助系统,梳理同类罪名的量刑标准和尺度,有计划、有步骤地逐步扩大“量刑指导意见”所涵盖的罪名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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