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容变毁容,该怎么算,看看法律怎么说

整形美容已经从躲躲藏藏变成现在的流行成风了 , 医疗整形美容机构如同雨后春笋一般 , 遍布了大街小巷 , 这给很多人士带去更多选择 , 但风险也成倍增加 。
张女士一直对自己的容貌不满意 , 认为自己的鼻子有些塌陷 , 额头也不够饱满 , 在电视上看见当地A医院的广告后 , 便到A医院就诊 , 在医生的建议下 , 张女士在A整形美容医院进行了假体隆鼻、自体脂肪填充额部的整形美容手术 。 术后 , 张女士发现自己的左眼出现复视现象 , A整形美容医院无法处理后 , 张女士只能到外院寻求治疗 , 虽然辗转了多家医院 , 均救治无果 , 张女士最终左眼失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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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女士失明后 , 将A整形医院起诉至法院 , 法院在审理中 , 原被告双方对法律适用问题产生巨大争议 , 原告认为本案应当适用《侵权责任法》的规定 , 被告则认为这应当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来确定赔偿责任 。
合议庭最终认为 , 如果原告到被告处是因为疾病就医则适用《侵权责任法》 , 但是本案中原告到被告处就诊时 , 是想通过美容手术美化容貌 , 达到提升颜值的目的 , 因此应当将其认定为生活消费需要接受美容服务 , 应当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 原告术前身体健康 , 正是由于被告为原告做了假体隆鼻、自体脂肪填充额部的美容手术后 , 才造成了原告左眼失明的损害后果 。 另外 , 根据相关部门的调查核实 , 被告存在诊疗医生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有关医学文书、未按照规定使用麻精药品等问题 , 因此认定 , 被告对原告左眼失明的损害后果存在过错 ,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 , 作出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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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 , 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 , 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 , 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 造成残疾的 , 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 。 造成死亡的 , 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
一审判决后 , 原被告双方均提出上诉 。 二审法院在审理中认为 , 依照《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护士管理办法》颁布的《医疗服务管理办法》第二条中明确规定:医疗美容指的是采用手术、药物、医疗器械以及其他有创伤性或者侵入性的医学技术方法对人的容貌和人体各部位形态进行的修复与再塑 。 美容医疗机构 , 是指以开展医疗美容诊疗业务为主的医疗机构 。 因此本案应当适用《侵权责任法》关于医疗损害的规定处理本案 , 一审法院的法律适用错误 , 予以改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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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 , 美容机构可以分为生活美容机构和医疗美容机构 。 日常生活中 , 给客户进行身体护理、面部保养、按摩等不提供侵入性服务的机构 , 很多学者将其称之为生活美容机构 , 客户在与这类美容机构产生的纠纷则可适用《合同法》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 。 如果是通过手术、药物、医疗器械以及其他具有创伤性或者侵入性的医学技术方法对人的容貌和人体各部位形态进行的修复与再塑的机构 , 则是医疗美容机构 。 医疗美容机构只有在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等规定 , 办理审批和登记注册手续后 , 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才能开展业务 , 同时为客户提供整形美容服务的主诊医师必须有执业医师资格证 , 并在该机构注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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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2月14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了:患者在美容医疗机构或者开设医疗美容科室的医疗机构实施的医疗美容活动中受到损害为由主张侵权责任的案件 , 适用本解释 。 该规定医疗美容纠纷应当由《侵权责任法》及《医疗纠纷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进行调整 , 排除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适用 。
美容变毁容,该怎么算,看看法律怎么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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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容变毁容,该怎么算,看看法律怎么说】根据《医疗美容机构服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 美容外科、美容牙科、美容皮肤科和美容中医科都属于医疗美容科的二级诊疗科目 , 我们最为常见的“割双眼皮”、“纹眉”等 , 也只有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可以开展此类业务 , 如果一般的生活美容机构开展此类业务的 , 很有可能被定义为“非法行医” , 轻则会受到相关行政部门的处罚 , 重则触犯刑法 , 需追究其刑事责任 。 因此 , 在选择美容机构时 , 先要清楚自己的目的是什么 , 然后选择专业的机构 , 从业者或者拟开展这类业务的机构 , 也要想清楚自己要开展什么业务 , 严格按照国家的规定进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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