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本地宝|重磅!契税法发布!这些情形均免征契税!附武汉买房限购政策、流程解读!( 二 )



第四条契税的计税依据:
(一)土地使用权出让、出售 , 房屋买卖 , 为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 , 包括应交付的货币以及实物、其他经济利益对应的价款;
(二)土地使用权互换、房屋互换 , 为所互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价格的差额;
(三)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以及其他没有价格的转移土地、房屋权属行为 , 为税务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依法核定的价格 。
纳税人申报的成交价格、互换价格差额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 , 由税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核定 。

第五条契税的应纳税额按照计税依据乘以具体适用税率计算 。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免征契税: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军事设施;
(二)非营利性的学校、医疗机构、社会福利机构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养老、救助;
(三)承受荒山、荒地、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
(四)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变更土地、房屋权属;
(五)法定继承人通过继承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 , 国务院对居民住房需求保障、企业改制重组、灾后重建等情形可以规定免征或者减征契税 , 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

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决定对下列情形免征或者减征契税:
(一)因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 , 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二)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 , 重新承受住房权属 。
前款规定的免征或者减征契税的具体办法 ,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 , 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 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

第八条纳税人改变有关土地、房屋的用途 , 或者有其他不再属于本法第六条规定的免征、减征契税情形的 , 应当缴纳已经免征、减征的税款 。

第九条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 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日 , 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日 。

第十条纳税人应当在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手续前申报缴纳契税 。

第十一条纳税人办理纳税事宜后 , 税务机关应当开具契税完税凭证 。 纳税人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 ,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查验契税完税、减免税凭证或者有关信息 。 未按照规定缴纳契税的 , 不动产登记机构不予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 。

第十二条在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前 , 权属转移合同、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被解除的 , 纳税人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税款 , 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办理 。

第十三条税务机关应当与相关部门建立契税涉税信息共享和工作配合机制 。 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民政、公安等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向税务机关提供与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有关的信息 , 协助税务机关加强契税征收管理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税收征收管理过程中知悉的纳税人的个人信息 , 应当依法予以保密 , 不得泄露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

第十四条契税由土地、房屋所在地的税务机关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征收管理 。

第十五条纳税人、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的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

第十六条 本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1997年7月7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

今天小编再梳理一下
武汉最新的限购政策、买房流程
也给大家买房提供一个参考~


武汉最新买房限购政策
区域划分● 限购区域:
1. 七个中心城区:
江岸区、江汉区、硚口区、汉阳区、武昌区、青山区、洪山区

2. 三个新区: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开发区(不含汉南区)、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

3. 部分区域:
1)东西湖区金银湖、金银潭、吴家山片(京珠高速以东、沪蓉高速以南、府河及宏图路以西)
2)江夏区纸坊、庙山、大桥、藏龙岛片(江夏区107国道以东、沪渝高速以北)
3)黄陂区盘龙城片(武汉外环绕城高速以东、后湖以南、岱黄高速公路以西、府河以北)
4)长江新城起步区限购+限售(东至武湖泵站河 , 南至长江北岸 , 西至滠水河、府河 , 西南至张公堤路 , 北至江北铁路)

● 不限 购区域: 武汉市仅蔡甸区、汉南区、新洲区全区以及东西湖区、江夏区、黄陂区部分区域(如江夏区五里界、黄陂前川、横店等)不限购 。


图源:摄图网_500845400

限购政策● 本市户籍 :
1、首套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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