续展|重磅!基金销售迎来新规:首提续展机制 禁止短期业绩宣传

北京联盟_本文原题是:重磅!基金销售迎来新规:首提续展机制,禁止短期业绩宣传,强化长期理性投资……
续展|重磅!基金销售迎来新规:首提续展机制 禁止短期业绩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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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证监会发布《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配套规则,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 。《销售办法》迎来大幅修改,基金销售市场迎来大变革 。
此次《销售办法》及配套规则修订主要涉及四大内容 。一是强化基金销售活动的持牌准入要求,厘清基金销售机构及相关基金服务机构职责边界 。二是优化基金销售机构准入、退出机制,着力构建进退有序、良性发展的基金销售行业生态 。三是夯实业务规范与机构管控,推动构建以投资者利益为核心的体制机制 。四是完善独立基金销售机构监管,促进独立基金销售机构专业合规稳健发展 。
《销售办法》内容非常丰富,新规首提续展机制,对新注册机构引入牌照续展制度,聚焦基础性展业条件、合规内控制度、非货基保有量等指标,进一步优化了退出机制 。同时,进一步简化续展程序,不要求机构提交续展申请,由派出机构结合监管情况对符合条件的机构实施自动续展 。
针对行业反映的客户维护费不断攀升、侵蚀行业持续发展基础的问题,新规对尾随佣金开展了差异化安排,对其比例上限做了规定 。其中,对于向个人投资者销售所形成的保有量,客户维护费占基金管理费的约定比率不得超过50%;对于向非个人投资者销售所形成的保有量,客户维护费占基金管理费的约定比率不得超过30% 。这一要求,将有利于平衡基金销售机构与基金公司的长期利益 。
新规还调整独销机构展业范围限制,除公募基金销售外,允许独销机构从事私募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 。这些规定回应了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借助独销机构规范销售的合理需求,也为未来独销机构销售私募股权基金预留了空间 。
新规还特别强调基金销售机构需要完善基金销售业务内部考核机制,将基金销售保有规模、投资人长期投资收益等纳入分支机构和基金销售人员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并加大对存量基金产品持续销售、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的激励安排,坚持了以投资者利益为核心和长期投资的理念 。
据悉,《销售办法》是《证券投资基金法》的基础性配套规则,于2004年首次发布,并于2011年、2013年作了两次修订 。
以下为《销售办法》的要点整理:
1、强化基金销售持牌准入要求
《销售办法》明确了基金销售业务的内涵和外延 。根据《销售办法》,基金销售是指为投资人开立基金交易账户,宣传推介基金,办理基金份额发售、申购、赎回及提供基金交易账户信息查询等活动 。值得注意的是,宣传推介基金也被界定成为基金销售行为 。
《销售办法》划清销售机构与非持牌互联网平台合作的业务边界和底线要求,支持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规范利用互联网平台拓展客户 。
2、适度调整独立销售机构准入条件
《销售办法》充分吸纳意见建议,在此前发布的征求意见稿的基础上做出调整 。适当降低了5%以上股东的财务指标、从业经历等硬性要求 。同时就控股股东完善独立销售机构治理机构、保持独立销售机构独立性、制定相关风险处置预案提出要求;充实股权管理要求,就股权质押问题提出明确规制等 。
独立基金销售机构实施“一参一控”管理 。独立基金销售机构股东以及股东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参股独立基金销售机构的数量不得超过2家,其中控制独立基金销售机构的数量不得超过1家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
3、明确独立销售机构业务范围
《销售办法》发布稿明确,除证监会另有规定外,独立销售机构可从事公募基金及私募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涵盖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的私募资管计划,也包括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 。
独立销售机构可以销售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但是不得销售非标准化投资产品,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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