界面新闻|内蒙古“蹊跷合同诈骗案”开庭重审,公安办案人员索贿已被判刑( 二 )
“因我的楼盘没有及时售出去导致没能按时给新蒙能源公司还钱 , 我现在想用我原有的抵押物达旗嘉兴酒店及我的在建工程等资产低价销售后归还新蒙能源公司 , 或者直接低价顶给新蒙能源公司都可以 。 ”刘永胜在庭审中出示的笔录中说 。
2013年 , 新蒙能源公司提起涉及经济纠纷的民事诉讼后 , 又撤销了起诉 , 转而向中央相关部门举报刘永胜等借款人“诈骗巨额国家重点工程项目资金” 。
2014年 , 刘永胜等人先后被内蒙古警方以涉嫌“合同诈骗罪”逮捕 。 公诉机关包头市中级人民检察院认为 , 常青伙同被告人刘永胜、邱永胜、赵飞、王玉宝等人 , 虚构事实 , 隐瞒真相 ,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 骗取新蒙能源公司4.6亿元 , 数额特别巨大 , 应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各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
2017年5月3日 ,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合同诈骗罪判处刘永胜、常青、邱永胜无期徒刑 , 判处赵飞、王玉宝 , 15年有期徒刑 。
法院认为 , 刘永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 在资金困难、不具备履约能力的情况下与新蒙公司签订借款协议 , 借款到账后用于偿还债务或出借获取高利 , 对到期能否偿还持放任态度 。 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 , 且诈骗数额高达9471万元 。
在一审辩护中 , 王集金称 , 对照刑法224条以及有关诈骗犯罪的司法解释 , 刘永胜不存在“非法获取资金后逃跑、肆意挥霍骗取资金、使用骗取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以逃避返还资金;隐匿、销毁账目 , 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 , 以逃避返还资金、拒不交代资金去向 , 逃避返还资金”等任一种可以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的法定情形 。
法庭宣读完判决后 , 刘永胜等人当庭表示不服从判决结果 , 并提出上诉 。
公安办案人员索贿被查
律师曹树昌则表示 , 案发时鄂尔多斯的房地产市场突变 , 房价大幅跳水甚至无人问津 , 这导致刘永胜的财产不好变现 , 从而无法及时还款 , 而并非刘永胜存在主观不愿意还款的情况 。
经过重审律师的努力 , 2018年 ,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刑事裁定书》 , 认定一审判决“事实不清 , 证据不足” , 裁定撤销原审判决 , 将本案发回原审法院重审 。
相隔3年多的两次庭审中 , 刘永胜多次反映自己曾受到过刑讯逼供 。 刘永胜称 , 在审讯期间 , 他曾被“连续48小时不让睡觉 , 用电烤 , 最后在意识模糊的情况下被迫签字认罪” 。
重审中 , 辩护律师曹树昌也请求该案主办人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经侦总队第三支队原支队长王胜利出庭接受质证 。 但王胜利正在取保阶段 , 且病情危重无法出庭 。
2019年12月28日 , 内蒙古准格尔旗纪委对外通报 , 王胜利在办理此案中涉嫌受贿、挪用公款、滥用职权罪 。
通报显示 , 2013年 , 王胜利办理刘永胜等人合同诈骗案期间 , 向受害单位索要2万元加油卡、2万元饭卡 , 假借为自治区公安厅处理费用为由 , 通过他人向王玉宝索要人民币500万元(未遂) 。
此外 , 在办理该案时 , 王胜利滥用职权扣押与案件无关的物品 , 影响被扣押单位正常运转和建设 , 造成回迁安置和商品房逾期交付 , 拖欠农民工工资等诸多问题 , 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
目前 , 王胜利已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 。 2019年11月 , 王胜利一审被控犯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滥用职权罪 , 数罪并罚 , 判处有期徒刑10年6个月 。
刘永胜案重审开庭期间 , 法官曾主动问刘杰多久可以把钱还上 , 这被刘杰视为案件出现转机的信号 。
眼下 , 刘杰正和律师商量为父亲变更申请刑事强制措施 , “他是法人 , 只有他出来我们才好筹款 , 最多半年就可以把钱还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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