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年|疑案探析 | 法不溯及既往原则之例外规则的适用 以一起公司债券交易纠纷案为例( 二 )



青年|疑案探析 | 法不溯及既往原则之例外规则的适用 以一起公司债券交易纠纷案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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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依照《证券法》第九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 , 判决被告某集团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某证券公司偿还债券本金1.5亿元 , 并以该本金为基数 , 以年利率7.96%支付利息 。
焦点评析
因本案法律事实发生的时间早于修订后的《证券法》实施时间 , 在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下能否适用修订后的《证券法》 , 也就是原告是否具备起诉主体资格是本案的争议焦点 。

合议庭经讨论认为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 , 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是指新法不得适用于其施行前的行为和事件 , 事实发生的时间和法律实施的时间是判断法的溯及力的关键点 。 但是 , 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存在例外规则的情形 。 根据民事诉讼法学中“新法的即行效力”理论 , 具体有三种情形:第一是对于旧法中没有规定、新法中增加的条款 , 可采用“空白追溯”的例外规则;第二是旧法中有规定 , 新法进一步明确或细化的条款;第三是新旧法规定不同 , 新法立法目的就是改变旧法 , 确立新的权利义务关系 。 据此学界形成通说认为 , 在民事和行政法领域 , 倘若行为时的法律对诉讼程序等问题未作规定 , 可以参照新的法律规定 , 即所谓的“空白追溯”例外规则 。

由于本案中 , 在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部分债券持有人对受托管理人进行委托授权行为及起诉、庭审等诉讼行为发生时 , 修订前的《证券法》并未规定债券受托管理人可以自己名义代表债券持有人参与民事诉讼的制度 , 而修订后的《证券法》第九十二条第三款规定 , 债券发行人未能按期兑付债券本息的 , 债券受托管理人可以接受全部或者部分债券持有人的委托 , 以自己名义代表债券持有人提起、参加民事诉讼或者清算程序 。 因此 , 合议庭认为 , 该制度属修订后的《证券法》新增内容 , 符合适用“空白追溯”例外规则的情形 , 可以适用修订后的《证券法》第九十二条第三款之规定来认定原告是否具有起诉主体资格 。

此外 , 原告首先藉由赞成票占表决权债权金额的66.4%表决通过授权受托管理人或发行人采取法律行动的议案而获得债券持有人会议之授权;其次 , 原告仍以书面形式征求全部债券持有人的意见 , 并给予合理的权利登记期间 , 取得相应有意愿提起本案诉讼的债券持有人书面授权 , 故原告具备以其自身名义提起诉讼或其他法律程序的权利来源和基础 , 符合修订后的《证券法》第九十二条第三款之规定的情形 。 因此 , 法院适用了修订后的《证券法》相关规定确认原告诉讼主体资格 , 并结合案件查明事实 , 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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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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