勇于依法排除关键证据,检察监督就该这么刚!

南都评论员 萧锐
日前 , 广州市检察院的一则典型案例通报引发媒体关注:2018年3月 , 广州增城某强奸、杀人案侦查终结 , 但在移送检方审查起诉环节却卡了壳:办案检察官在查看公安机关移送的录像资料后认为 , 嫌疑人在现场指认作案工具环节时“未按取证程序规范要求佩带手套”违反规范程序 , 且“不能排除嫌疑人指认时口水喷到藤条上留下DNA的可能性” , 致使“取证程序上存在重大瑕疵而且无法补救” , 用于证实犯罪的关键证据被依法排除 。
当然 , 所幸天网恢恢 , 在后续启动的补充侦查程序中 , 检察机关引导对相关物证进行复检 , 搜集并锁定另一份指控犯罪嫌疑人杀害被害人的有力证据 , 同时建立起以客观性证据为核心的指控证明体系 , “让沉默的物证当庭说话” , 得到两审合议庭的采信 , 案件目前已进入死刑复核程序 。
勇于依法排除关键证据,检察监督就该这么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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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进行现场勘查 。
一场看起来波折不断的刑事追诉 , 甚至很大程度上还是检控部门的“自找麻烦” , 虽然在新证据发现后的刑事流程进展相对顺利 , 但此番非法证据的排除过程依然可以说惊心动魄 。 尽管前期排非程序的光芒与价值可能在公共层面略有弱化 , 但对个案侦控审流程进行必要的情境还原 , 依然不难看到检察监督的勇气、专业与坚持——这就是刑事诉讼监督与制衡该有的样子!
毋庸讳言 , 司法实践中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不容易 , 这也是国家层面多次出台相关专题文件予以规范和推动的一个现实背景 。 排除非法证据难 , 更惶论排除足以影响个案走向、导致案件证据不足的关键证据 , 此番增城奸杀案 , 嫌疑人到案并对其所犯案件供认不讳(且进行了现场指认) , 一场看起来确定无疑的刑事指控在检察机关介入履行法定审查起诉职责时“横生枝节” 。 甚至可能在一些非司法专业人士看来 , “指认作案工具环节没戴手套、口罩”似乎都是些枝节问题 , 检察机关对此的较真是否小题大做?
必须要看到 , 在本案关键证据被排非的彼时 , 检察机关对案件后续走向并无明朗判断 , 无法获知补充侦查可以锁定新的、关键证据 , 但也正是因为这一对个案刑事追诉前景的不可预知 , 使得检察机关此番对个案关键证据的依法排除更具勇气、更见专业 。
另一方面 , 也正因为检察机关在审前程序中的专业坚持 , 在面对被告人庭上翻供的突发情况 , 才能够更主动地建立以客观证据为核心的指控证明体系 , “让沉默的物证当庭说话” , 应当说 , 对侦查过程中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现象的苛责 , 一定程度上也是对侦查行为规范化的某种厚待 。 刑事追诉破除对口供的依赖 , 各方可能都需要一次阵痛 , 需要通过不断的个案实践 , 帮助彼此能顺利度过适应期 , 这就尤其需要司法机关对严苛程序的坚持 , 和对回归专业司法的信心 。
可以说 ,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环节对案件关键证据的果断排除 , 是对前期侦查行为的刚性监督 , 也是对后续实质化庭审质证、辩论的充分准备与认真对待 。 检方主动发现证据bug , 而不是在庭审质证辩论中被辨方指出 , 对于整个刑事侦控而言显然并非坏事 。 反过来 , 检方以对证据、对获取收集证据的程序予以严格的专业审查 , 也可以视为对实质化庭审、庭审对抗制度乃至庭辩对手的充分尊重 。
还不仅如此 , 提前预演并排除出非法证据 , 更是充分保障嫌疑人合法权益的可取做法:涉案嫌疑人哪怕再罪大恶极 , 在法庭判决有罪之前也应被视为无罪 , 也必须保障其应有的合法权益 , 让罪行法定原则深入人心需要个案的反复实践 。 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的启动和适用 , 并不必然对应着都是冤假错案 , 也应当包括那些已经千夫所指、“众望所归”的案件 。 “办成铁案”不是事后排斥申诉、纠错的倔强态度 , 而应当是办案过程中 , 通过各个司法职守的专业坚持和彼此苛责 , 所追求的程序正义价值 。
“实现正义 , 哪怕天崩地裂 ” , 非法证据排除程序 , 只审查到案证据的合法性与获取证据程序的规范性 , 而不是什么给彼此都留有余地的监督范儿 , 这是排非程序规则开宗明义“严禁刑讯逼供……和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价值所在 。 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在以往具体司法中鲜有实践(甚至不乏一些地方以个别、枝节性的证据排除来作为实践证据合法性审查的例证) , 也正基于此 , 增城奸杀案对关键证据秉持专业、勇于排除才更具有示范意义 。
【勇于依法排除关键证据,检察监督就该这么刚!】编辑:何起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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