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客擅自偏离游览路线,山间坠落受伤,法院:景区无须赔偿( 二 )


今年5月 , 周强院长曾在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中指出:“判决要引导社会成员增强公共意识、规则意识 。 对发生在公共空间案件的审理 , 要兼顾国法天理人情 , 明辨是非 , 惩恶扬善 , 努力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让未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守法者不用为他人过错买单 , 让自甘冒险者自负其责 。 ”
该案的判决结果 , 正是对社会成员在公共空间活动时要遵循规则意识的引导 。 即将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亦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有相同的规定 。
外出旅游本身存在一定安全隐患 , 游客是自身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 虽然景区对游客负有一定的安全保障义务 , 但是游客自身必须首先尽到充分注意义务 。 在景区游览的过程中 , 特别是进入山林、海滩等景区 , 须严格按照景区标示的游览线路进行游览 , 遵守各项注意事项 , 切勿擅自偏离游览线路 , 不要轻易独自行动 。 旅行是愉悦身心的好事 , 但游客要始终牢记安全第一的理念 , 千万莫让好事变成坏事 。
【游客擅自偏离游览路线,山间坠落受伤,法院:景区无须赔偿】来源:义乌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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